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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本条是对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有关服务期的规定,正是劳动合同法为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作出的规定。但是,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视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理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其目的是为了劳动者经过培训后可以将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劳动。无论何种情况,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将使已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的期待落空。为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对待。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理由是: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这些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尤其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直接危及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或者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对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赋予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权利。在这些情形下,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但由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而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用人单位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公平合理出发,经研究,本条采纳了以上第二种意见,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另外,有意见提出,并不是只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可能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形而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以防止劳动者为了不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通过故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手段,使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应当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违约金。为此,本条规定,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09月第1版)——闫宝卿、邱小平、李建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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