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释义】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的内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原劳动关系双方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其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要履行该项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为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方便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促进其尽快就业,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用人单位纷纷咨询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哪些内容。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条对应当写明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即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只能是上述三种期限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约定的到期日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某项工作开始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完成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说,工作完成的当天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
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用人单位先提出的还是劳动者先提出的,只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双方约定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
(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一是对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天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二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天后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三是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以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一是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出现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具备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天后的日期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若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则以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口期。三是对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当履行完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后,裁减人员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从事工作的具体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其中包括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