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本|增效提质|增值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现实中,存在着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

有一种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可能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使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理解为包括劳动者享受一次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一些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纳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此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连一次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都无法享受。如果绝对要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律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该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经多方论证,本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09月第1版)——闫宝卿、邱小平、李建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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