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本|增效提质|增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随意、工资待遇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本条作了相应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首先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中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解除随意、工赞待遇较低的特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正是为了防止滥用试用期、降低劳动者待遇。



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7年07月第1版)——李援、李建、闫宝卿、邱小平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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