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本条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以下十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协商,就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提出自己的意见征求对方的同意。一致,就是当事人意见一致,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高度信赖的长期合作的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都不愿意再履行劳动合同,则法律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并无实际意义,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同时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只要双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动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不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的原因是什么,只要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允许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时间是30日。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通知的时间设定为30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不致遭受损失。
本项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承继《劳动法》的一项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之前必须经过法定的或约定的方式进行预告,并经过一定的预告期之后,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这一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很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但是一些学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此项规定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但是总体来看,这种制度安排利多弊少。
首先,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与劳动者人身无法分离,即劳动力的使用必须要劳动者本人进人工作场所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如果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果通过一些手段把劳动者留下来,也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法律不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可能通过维持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能够保障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劳动合同解除限制的约束。
其次,能够促进劳动力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之间自由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一个单位一干就是一辈子,更换单位、更换职业是极为少见的情况。原因是企业对人的约束过多,对于劳动者的流动规定了种种繁琐的手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设置人为的障碍,对人员调动横加干涉,导致用人机制僵化,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目的是活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才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应地,劳动者也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发现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与招工简章不符,或者用人单位环境、条件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或者发现其他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没有必要履行的情况等等,都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也不必是书面形式。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日通知,期限较短,形式不限,体现了试用期的灵活性,同时又不是随时通知解除,也有利于用人单位作出安排。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保护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基本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用人单位如此严重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简捷、最直接的办法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及时,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即不得拖欠。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数额支付,不能克扣工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考虑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也必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的该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平均工资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该劳动者日平均工资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那么这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违反了以上程序,或者没有将这些规章制度通过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让劳动者知晓,那么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是指为使劳动者发生错误认识,用人单位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将必须说明的情况隐藏不说。胁迫,是指用人单位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劳动者。乘人之危,是指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以上三种行为,如果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图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劳动者某项权利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否定,明示劳动者不享有该项权利。出现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包括因劳动合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因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主体方面,如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等。用人单位主体方面,如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都规定了基本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的标准,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暴力,是指对劳动者身体实行的打击强制手段。威胁,是指以现实的或者可能的危害对劳动者形成精神强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没有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权力的人通过禁止劳动者出人单位等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上述手段迫使劳动者违背自己的意志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则指挥劳动者工作。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明知进行该作业存在较大风险而不顾劳动者反对仍然命令劳动者进行该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存在高度风险,很可能会对劳动者的人身造成损害。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直接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其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权利相比,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处于当然优先的顺序,劳动者当然可以不提供劳动,可以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兜底性的规定,即按照本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09月第1版)——闫宝卿、邱小平、李建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