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本|增效提质|增值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条件,能否适用生产岗位和所从事的工种,其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状况能否适应所担任工作任务的要求等。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与自己所提供的劳动是否相当,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可以高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以与该工资相等,也可以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标准。

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任意压低劳动者工资水平,支付很少的工资甚至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者试用期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反复使用低工资的试用期的劳动者,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社会上对这条规定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即: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还是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指不得低于其中之一,还是两个标准都不得低于?有的人认为:从语法上来讲,“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都是“百分之八十”的定语,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理解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有的人认为:只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百分之八十”的定语,这句话应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应当依法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和相互磨合的过程,劳动者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开展工作(有的从事的还可能是从未接触过的全新的工作),必然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其劳动生产率一般来说会低于同岗位已通过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另外,试用期过后,随着工作经验的累积,劳动者自身的工作绩效也会有一定的提高。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但不能差距过大。经过深入研究,本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含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仅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中的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底线,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这一规定,大致体现了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后至少可以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个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当领取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不例外,这是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利。对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09月第1版)——闫宝卿、邱小平、李建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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