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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竟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不具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规定情形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又称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用人单位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违反约定保密义务者,既可能是与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关系者,也可能是已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但约定保密期未满者。对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赔偿,即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间,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根据本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支付违约金。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村违约金;(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依合同应当承担的支付一定金钱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救济制度。损害赔偿是合同责任最常见的方式,因此,本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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