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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针对的违法行为

本条针对的违法行为包括四种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即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规章,都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即属于违法行为。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包括安排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包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二、用人单位有本条所针对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以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包括两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即补发工资直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却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逾期仍然不支付以上所指劳动报酬、加班费、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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