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关于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可以为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自1993年以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这支队伍在多年的工作中,为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应当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再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让劳动者知悉,这也是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一部分。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让劳动者知悉。 四是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正确、全面地遵守和执行,也应当是劳动行政部门重点监督的内容。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迟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遵循了法定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四是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 六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依据,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遵守规定情况。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普通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四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五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六是劳务派遣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用工单位遵守规定情况。
一是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是用工单位是否履行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三是用工单位是否进行转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是用工单位是否进行自己派遣。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其他工时制和休息休假制度。标准工时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标准工作日。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其他工时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休息与休假。《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于1999年9月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具体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并对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本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以上六项明确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本法未列举的,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同样应当依照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