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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和多重劳动关系的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主要任务之一。为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国务院提交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原则,并规定了三个措施以使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是结合实际情况,给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在用工之日起应当签订书面劳动保同;二是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三是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实际上否定了口头合同的合法性。


口头合同具有方便、成本低的特点,对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者而言更容易接受,但口头合同往往“口说无凭”,很难将合同内容固定下来,有时易被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一旦发生争议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有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有时劳动关系并不连续,如果一味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又作出特别规定,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只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不是必须订立口头协议。为更好地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如果条件允许,应当鼓励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一定条件下非全日制用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并不与本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二、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能否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者能否兼职?我国一直主张劳动关系单一化,对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持保留态度。1994年《劳动法》尽管没有明确禁止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但在第九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引导了用人单位尽量不要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反对劳动者兼职的态度更为鲜明,主要有两方面规定:第一,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兼职劳动者的权利,已经用人单位提出不赞同兼职的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兼职行为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最后剩下的还是单一劳动关系。第二,本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条是对招用兼职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不利措施,一旦兼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用人单位可向招用兼职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也可向兼职劳动者索赔。显然,用人单位招用兼职劳动者有很大的风险,这是立法者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用人单位不用兼职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兼职。这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显著区别之一。由于本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也不适用《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历来反对劳动者兼职,且现在还是反对的情况下,为什么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有兼职现象呢?这主要与非全日制用工自身特点有关。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比较松散,既存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较低,且劳动关系的存续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要求劳动者为一个随时结束的劳动关系而放弃另外一个工作是不合理的。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比较短,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较多的空闲时间,一般不会因为从事其他工作而影响开展现有工作。再次,从人道主义出发,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较短,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收人是,较低的,为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应当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凭借自身能力和劳动,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都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从事一项非全日制工作,同时兼另一项全日制工作。二是允许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不是毫无约束的,必须满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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