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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监督权的规定。

一、工会的事先知情权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论何种情形,都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本单位工会。工会有知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的权利。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太熟悉法律规定,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前,部分劳动者文化素质不太高,对劳动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设置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可以解除这一问题。

二、要求纠正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会有要求用单位纠正自己行为、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指出用人单位如何违法或者违反约定。

三、要求处理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做出答复或者相应的处理。如果工会的意见正确,用人单位应当纠正自己的行为,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工会的意见不正确,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论用人单位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还是向工会解释理由,都必须书面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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