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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无过失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这里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认是否患职业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是指表现出来的某些症状与患职业病的病人相似,但尚未确诊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根据《职业病目录》的规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未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经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确认未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职业病的含义,如前所述。因工负伤,即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四,患职业病的;第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这里的患病,不包括职业病。非因工负伤,不包括工伤。医疗期,如前所述,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在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以上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很难再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再过不足五年的时间,劳动者即可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客观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裁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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