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本|增效提质|增值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为。

协商一致,如前所述,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协商,就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提出自己的意见征求对方的同意。一致,就是当事人意见一致,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动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不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是高度信赖的长期合作的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都不愿意再履行劳动合同,则法律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并无实际意义,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同时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只要双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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