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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因某些对劳动合同履行不产生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依法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

四、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

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上述事项改变。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也曾对相关问题做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投资人

投资人,是指用人单位在注册时记载的有关股东或者出资人。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性质由公有制企业转变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变革过程中,对劳动关系采取子分类处理的原则,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改革,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给一些劳动者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随着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逐步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一些民营资本和外资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投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股东和投资人都有可能不断变化。投资人变更导致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但劳动者工作的场所,生产资料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就要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不合适的。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间重组、兼并、收购等改制时有发生。企业改制不仅仅是资本重组,还牵涉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各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以说,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集中爆发时期。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是不断变动的,但其经营和经营资产却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如果生产资料具体形态没有改变,无论生产资料所有者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应当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基于这些原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即产权性质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投资人发生改变为理由拒不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投资人变更导致组织机构变动(合并、分立)的,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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