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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等既定规则指挥劳动者工作。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存在较大风险而不顾劳动者反对仍然命令劳动者进行该作业。一般来说,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在制定时不仅要考虑提高工作效率,更要考虑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在工程建筑、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尤其明显。如果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势必会给劳动者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如果企业明知违章仍然指挥劳动者从事被禁止的行为,往往存在主观上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尊重科学技术,不得随意改变生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强令劳动者作业。劳动者对冒险作业的命令拒绝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减少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失误和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指挥、监督、管理,但和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相比,当然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优先。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劳动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的义务,劳动条件不适于劳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劳动。劳动条件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错误行为直接对其提出意见。检举,是指劳动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揭发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控告,是指劳动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告发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劳动者行使以上权利,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其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拒绝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劳动者的行为无效。

安全第一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当前,我国有一些企业的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落实规章制度、施工作业瞎指挥等问题严重存在,屡禁不止。以一些煤矿企业为例,一些企业主只想赚钱,不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劳动保护设施都没有,让职工整天在险情下作业,这是导致企业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有些职工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安危,冒险作业,也是错误的。劳动者应当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安全生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每一名职工、每一个企业都重视安全生产,各种事故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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