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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原则禁止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一、违约金定义

违约金,作为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二、原则禁止约定违约金

《劳动法》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无论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还是劳动者承担的。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禁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除例外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有担保的性质,而担保只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同时,违约金是根据损失确定的,财产性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可能出现的损失,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劳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三、允许约定违约金的例外

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事前约定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允许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特别的待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从中受益,相应的,也应当接受额外的限制,并接受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之所以允许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是因为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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