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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和劳动合同文本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1,双方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协商合同的条款。

2,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者盖章;

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意义;一是确定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时间;二是虽然劳动合同未生效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实际履行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待遇,但是各项劳动合同内容并未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时,所有双方约定的内容都开始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文本

1、定义。

劳动合同文本,即劳动合同文件,是劳动合同的载体,记载着劳动合同的内容。

2.劳动合同文本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必然有两份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全部自己保管,不交予劳动者。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出现劳动合同争议,提供证据往往遇到困难。上述用人单位的用意也正在于此。所以,本法将“合同”各执一份的意思明确予以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是用人单位保存一份,劳动者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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