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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还可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合理使用人才,也有利于促进职工合理流动。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法律没有关于必须订立或者不得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也没有最短期限的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三个月、一年、五年、十年或者更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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