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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种类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生效时间的依据。劳动合同期限包含始期与终期。始期,是指劳动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终期,是指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终期一到,劳动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劳动合同期限只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只能是上述三种期限之一。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只能约定终止期限,不能约定终止的条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将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同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见,《劳动法》允许约定终止的条件,但是不能把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所占比例极小,但现实中确实有此需要。这类劳动合同,无法以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期。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由于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般遵循相对统一原则。


一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企业生产是通过不同工种、岗位及许多具体的环节联结起来的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一工种、岗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和技术水平的要求都不相同。有的工种、岗位需要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有的工种、岗位则不宜把一个劳动者长期固定下来;有的工种、岗位是企业永久性且技术复杂的重要环节,技术工人需要相对稳定,而有的一般性工作岗位对劳动力的使用则适合相对灵活流动;有的生产项目或工作任务属短期或者临时性的,项目完成后生产任务即结束,不会在短期内甚至再也不会有此任务。至于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从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考虑企业的生产发展,为生产工作服务。


二是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各自又有不同的利益,这种不同的利益必然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反映出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要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同时,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看,用人单位处在主动地位,掌握着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主动权。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在要约时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起提出建议,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大多数是盲目的,或者是凭主观经验决定的,基本上没有依据,造成劳动合同期限不合理。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首先要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序列。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然后分别对劳动力的使用作出规划,按照劳动力规划设计劳动合同期限序列,形成劳动合同期限数据库,即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若干类别,如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或者十年的各需要多少数量的劳动力;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哪些生产或工作任务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使劳动合同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从而对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即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要符合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期限,避免出现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限还没届满。二是劳动者身体因素,要按照劳动者的体质强弱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并考虑安排何种工种岗位,避免把身体较弱或者不适应某种岗位的劳动者长期安排在这一岗位上,造成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困难,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三是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因素,即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要和劳动者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所从事的劳动岗位和实际需要结合起来,防止出现相互脱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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