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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中义务的规定。

一、工会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根据《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帮助、指导


工会有关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国家规定,有能力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工会的帮助、指导,不是代表或者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宣传、讲解,使劳动者了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内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意义,从而能做到独立地反映自己的意思。


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工会的帮助、指导体现在:工会有关人员通过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使劳动者明了自己的义务,做到不违反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同时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谈判的过程。


集体协商机制,就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周期性地进行集体协商。


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应当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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