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简要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发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组部、人事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还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全国分片召开座谈会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于2005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草案。鉴于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根据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法工委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赴各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多次召开社会各界座谈会、专题论证会,同时对草案进行修改。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会议三次审议了草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随着该法的颁行和实施,将会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作了规定。《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12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人,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短期化。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大多为一年或者半年,到期即可以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劳动者处于随时会失业的忧虑之中。二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期,利用试用期工资可以较低、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三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技术岗位设置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合理流动。四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五是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确立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具体制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切定贯彻实施的关键环节。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的、长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