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离婚执行和解协议甲方(申请执行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被执行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诉乙方离婚纠纷一案,经 人民法院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 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支付1.1. 甲乙双方所生女儿 (下称“小孩”)由甲方抚养。 1.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支付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1.3. 甲方不得更改小孩姓氏或名字,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小孩成年自主决定更改姓氏或名字。 1.4. 甲方、甲方父母及甲方其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兄弟姐妹、甲方重新组建家庭成员)不得虐待小孩,不得要求小孩放弃学业或不提供完成学业应有的条件。若存在本条情形或甲方丧失抚养能力,甲方应放弃抚养权,并于本条情形或甲方丧失抚养能力之日后 日内将小孩交甲方抚养。 2. 探视权2.1. 乙方及乙方父母享有小孩的探视权,但行使此权利不得影响小孩学习及生活。 2.2. 奇数年暑假及偶数年寒假,小孩所在学校官方通知放假后 日内,甲方应将小孩送至乙方家中居住,直至小孩所在学校官方通知开学 日前。 2.3. 乙方及乙方父母在每月第二周周末(即周六周日两天)有权探视小孩,并将其接送至乙方或乙方父母住所居住。 3. 户口迁出事宜3.1.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甲方及小孩的户口迁出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手续及签字等)。若因甲方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户口迁出,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 债务4.1. 本协议签署前甲乙双方各自对外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若债权人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要求非债务人一方承担债务且债务人承担债务后,非债务人一方有权向债务人一方追偿,且债务人一方应支付非债务人一方所偿还债务 %的赔偿金。 5. 协议履行5.1. 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第 条后,视为对 人民法院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任一方均无权再要求履行该判决书。 6. 附则6.1.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人民法院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印):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并按印):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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