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自律守则监事自律守则 第一条 监事是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监事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五条 监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监事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七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