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律师看合同质量1.从当事人角度看合同质量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满意带有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不同的阅历、文化程度、偏好都会影响评价的结果。因此,主观的、标准不确定的简单评价不能成为评价合同质量的依据。当事人满意与否并非评价合同质量的标准,除非是在当事人完全掌握交易主动权的情况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是否满意:
①整体上能否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标;②合同条款能否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的重点利益;③增加的细节能否带来更多的交易安全和结果的可预见性;④违约责任能否实现风险控制目标,或在对方违约时能否充分保护我方利益;⑤合同是否条理清楚、内容严谨、表达准确,没有表述上的缺陷。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上述方面表示满意,则确属质量较好的合同,反之则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需要以后改进。而其中的最后一项虽属外在质量问题,却是合同文本中最易被人诟病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如果存在多处无须专业知识就能发现的缺陷,就足以令当事人失去对律师的信任。
2.从履行情况看合同质量
合同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是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如果合同中存在着能够令某一方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机会,就很容易被人用于直接牟取利益或转嫁损失,这样的合同也就存在质量问题。
合同履行的结果最能检验合同质量。顺利履行完毕的合同未必没有缺陷,如果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并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最终败诉,且败诉的原因与合同条款约定有关,则必然是合同存在质量缺陷。
(1)合同履行情况与合同质量。合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是否会引起诉讼,更多的是运气好坏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及相互谅解的精神比任何完整的法律文书都更为有效,不完善的合同只要遇到诚信的双方也会履行得很好。如果合同因未能充分行使约定权而存在下列情况,一般可认定合同质量存在问题:
①标的上出现误解或条款不着边际,合同无法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②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现象,而且无法依据法律或合同条款作出唯一解释;③条款未能确保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当事人的部分利益无法实现;④主动权丧失,导致当事人在履行中进退两难,损失在所难免;⑤违约等条款约定不细,存在无法依法及依合同制裁违约的情况。
(2)仲裁、诉讼结果与合同质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诉讼与合同缺陷没有必然关系。各家银行所采用的合同文本已经完善到了无须增减的地步,但这并不能使银行完全避免主动或被动的诉讼。合同纠纷有可能源于合同质量,也有可能源于履行中的管理不善,还有可能源于当事人毫无理由的恶意违约。更有甚者,某些诉讼本身并不追求胜诉,只是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
合同纠纷案例可以作为合同审查、修改、起草工作中的宝贵经验教训来源,但在通过案例分析经验教训时,一般只有下列情况才能证明合同存在缺陷:
①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影响当事人利益;②合同因内容不合法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影响当事人利益;③条款中存在约定不明现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④因合同条款上的瑕疵导致当事人最终败诉,并因此蒙受损失;⑤重大条款缺失或冲突,导致对方的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3.从历史眼光看合同质量
律师可能在完成了一份比较满意的合同之后,过一段时间再回顾时又发现当时的这份合同并不完美,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改进。其实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律师的工作能力、认识能力都在不断提高,对于表述方式、布局谋篇等方面的认识会越来越接近本质。以提高后的眼光回顾原来的作品,当然会发现许多内容并不完美。另外,人的思维判断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当时尽了最大努力所完成的作品,可能并未将思维判断能力发挥到极致,原来的合同本来就不完美。如果律师能够不断地从历史的角度纵向回顾自己各时期的合同质量,不仅能够看到自己的进步,也更容易发现问题,理解提高合同质量的原理。
以上三个方面只是大致的介绍。总的来说,通过收集和判断合同质量方面的反馈,可以稳步地提高合同工作的水平,并使合同质量得到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