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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的风险及防范

投资风险控制的八个重点

我们都知道,投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项目投资、基本建设投资。一类是股权投资、并购投资。许多情况是两种行为交叉。

当然,投资就有风险,多年来大规模的投资,产生一定比率的损失是必然的。也可以看作是投资要付出的成本。但投资损失总应有一个合理的边界,例如国内、国外行业平均损失率、EVA值。投资损失超过合理边界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控制投资风险?

本文重点想讨论项目建设投资风险。

据我的工作体会,投资风险控制要研究解决八个问题。

一、决策风险

是指项目立项前的决策,要不要做项目可行性研究。例如行业风险。新进入一个行业,要研究行业风险。假如这个行业风险太大,且是无法承受的风险。那就不需要再考虑对这个行业投资了。例如“走出去”的国家风险。经过评估拟投资项目所在国家风险过大,且无法受控,那么项目投资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在决策项目投资之前,若仅见树木,不见森林,后面的工作再出色,也徒劳了。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

项目投资的研究报告我们叫可行性研究报告,顾名思义就是项目可行吗?为什么可行?但实际上,相当多的可行性报告是先定性可行,再去论证它。这是为证明自己的决策是正确的。如果项目投资要上级批准,政府批准,那就更上一层楼,怎么能批准就怎么写。报告内容完全对号入座。因此称之为 “可批性”报告。坦率地讲,在企业工作时,我就撰写过 “可批性”报告。写“可批性”报告时,可以跟实际情况完全脱钩,也可以添油加醋,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到现在为止这个问题也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可批性”报告就是钓鱼报告,目的是钓到鱼。如果决策是建立在“可批性”报告、钓鱼报告的基础上,这个风险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

三、决策体制风险

美国一些公司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出问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公司董事会失效。如果可行性报告不可信,董事会再失效,所有关口都没了,不出事才怪!问题出在哪儿?美国公司的董事会里是有独立董事的,但是公司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是董事长请来的,应该是董事长的朋友。董事长又兼任CEO,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难独立,很难独立于管理层表达自己的意志,对管理层的决策很难形成制衡,独立董事与董事长有利益冲突。我去考察过瑞士的苏黎世保险公司,他们2000年以后的董事全部为外部董事。董事会结构就保证了董事会既可以听取管理层的意见,又可以独立于管理层做决策。董事长当然是外部董事,与管理层无利益冲突。这次金融危机苏黎世保险公司没有大的失误,与董事会结构、董事会决策直接相关。董事会结构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进行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的原则一是出资人直接选聘外部董事,当然也同时选聘内部董事。二是外部董事要超过半数。外部董事有责任、有述职、有任期、有报酬。外部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外部董事的出处保证了其独立性,避免了利益冲突。董事会结构,有负责的大股东是董事会决策有效的保障。这一点不能做到,仅靠独立董事个人素质和外部监管是靠不住的。国资委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与美国公司董事会结构有很大不同。

四、投资成本控制风险

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在成本控制。因为价格不是买方说了算,是市场说了算。成本的影响在经济上升期表现不明显,在经济危机中才看得清楚。经济危机来了,同一个行业内的企业有的撑不住了,严重亏损,以至关门。有的仅是利润下降,挺过去没问题,为什么?关键在成本。企业的成本构成中首要的是投资成本,其次才是运营成本。投资成本中,如果两个同样的项目投资,行业平均投资成本假如说是100,一个项目投资成本是130,一个项目投资成本是90,这两个企业成本的高下将会直接影响到未完完全成本的大小。以后运营成本对最终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关键是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竞争力。台塑王永庆给北京某大学捐一个建筑物,王永庆说,你们只管设备进口,因为你申请可以免税,其余的都由我们来负责。王永庆的理念不仅要一流的水准,更要一流的成本。建筑物要最好,但是成本要最低。一流水准容易做到,谁不会花钱?一流成本最难做到。我们很多项目建设,建成一流水准的同时,也是“一流”成本。概算超预算,投资刚开始就已经输了。一个五星级酒店的老总跟我讲,如果这个酒店是他自己投资,投资成本可降低1/3。多的这1/3全部进了房价,或侵蚀了利润。

五、投资体制风险。

我们的投资体制也需要研究,投资主体要尽可能的实现股权多样化,把不同利益主体引进来,将不同的资源引进来,如技术、管理、人才、渠道、品牌、资金通过引股权而引入。要保证项目建设的高质量低成本,有必要的话要把项目建设企业的管理团队装进去。例如允许企业项目管理团队投资持股10%20%,与其他股东利益、企业利益捆在一起,那成本控制就不一样了,他们自己的风险和投资在里面,那个体制就会起作用。这么做要解决什么问题?解决项目管理团队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六、项目法人责任制风险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要解决从项目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企业运营全过程有人负责。这个人不是自然人,而是项目法人。自然人无法承担这么大责任。如过去项目总指挥。传统的做法是将项目分段管理,做项目市场调研、项目建设、项目运营是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人,出了问题互相推诿,谁都没有责任。三峡工程建设,一开始就设立长江三峡总公司,公司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项目建成运行负全责,这才有连续性。现在这个制度并没有真正完全建立起来。这涉及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问题。

七、项目建设考核风险

很多企业在项目决策之后没有跟上相应的考核,虎头蛇尾,决策的时候比较重视,雷声大,决策之后放任自流,雨点小。应将项目建设要求列入对项目执行团队的考核,对项目法人的考核。

八、项目建设后评估制度

现在企业真正做到每一个项目建成运营后,对照当初决策的依据,可行性报告的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的不多。有的后评估是走形式,看样子也做了,但没有真正做到。为什么要做项目建设后评估呢?一是要明确责任,二是要明确奖惩,干好了要奖励,干不好要有个说法。

这些都是我们投资风险当中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这些投资风险不能控制,投资效果自然好不到哪儿去。

企业股权融资应注意的“10”个问题


【导读】: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而定,企业所处的行业前景、自身团队、财务状况、规范性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值得去做股权融资。有一点,企业处于上升期是企业股权融资的好时机,而绝非步入困境的时候再想起融资。


企业估值是引入投资的关键条款,也是多数因为这个问题导致谈判破裂。如果企业发展中仅仅需要资金支持的话,像国内有些企业融资时候采用招投标模式,价高者得,现在看来大多没有好下场,愿意出高价的机构大多也没啥资源,只是通过对赌等条款去约束企业,一旦遇到业绩下滑及其他不利条件,企业就要为高价引入机构付出代价,假如当初把机构当做战略投资引入,估值按照合理共赢的思路,引入的机构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几率大增。


在资本方决定进入一个公司之前,最主要根据管理层所提供的经营策略勾画出一个核心的企业竞争力,这种核心的竞争力以及对于这种核心竞争力在商业化的运作和实现就决定了这个企业能够将来提升它的价值,在勾勒出核心竞争力之后私募资本会和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一起拟定一个有效的可行的实施计划方案。其实每家公司会有自己的经营策略发展方案。


但是资本方往往能够从不同角度给公司提供一些建议,最主要的就是公司管理体制和股权架构的设置,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决定了未来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如果不能够看到以后一个股权架构提供的法律保障获得足够回报的时候,就可能退出或者重新去做自己能够控制的架构。


除上述两个关键点之外,股权融资还要注意以下十个方面(以PE为例):


一、私募股权融资进入阶段


国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约3000家,但是中国有近千万家企业,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满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项目的甄选应非常严格。


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如企业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需要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高息借款等会更好一些。


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制造业企业年税后净利超过500万元以后,比较合适安排首轮股权融资。这些节点与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


当然,不是所有企业做到这个阶段都愿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而对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企业吸收私募投资后,经营往往得到质的飞跃。很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值效应惊人。只要有机会,中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家还是愿意接受私募投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的接洽


在中国,绝大多数私募交易谈判的发起来自于私募股权投资或基金朋友的推介以及中介机构的推销。


中国经济周期性特点非常明显,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企业寻求基金、基金追逐企业的现象总是周而复始地循环。一般而言,在经济景气阶段,一家好企业往往同时被多家基金追求,特别是在新能源、医药、环保、教育、连锁等领域,只要企业有私募意愿,企业素质不是太差,基金往往闻风而动。


在中国当前国情下,专业的投资顾问和执业律师在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接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募基金对于投资顾问、律师的推荐与意见是相当重视的,对于投资顾问和律师推介的企业,基金一般至少会前往考察。这是因为投资顾问和律师往往比较清楚企业的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私募基金在判断企业的经济前景时往往要征询相关意见。


三、导致私募股权融资谈判破裂的原因


在中国,私募交易谈判的成功率并不高。以企业与意向投资基金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为双方开始接洽的起点,能够最终谈成的交易不到二成。当然,谈判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条:


第一,企业家过于情感化,对企业的内在估值判断不够客观,过分高出市场公允价格。企业家往往是创业者,对于企业有深厚的感情,日常又喜欢读马云等人的名人传记,总觉得自己的企业也非常伟大,同时现在又有基金上门来谈私募了,更加进一步验证企业的强大,因此,不是一个高得离谱的价格是不会让别人分享企业的股权。但是,基金的投资遵循严格的价值规律,特别是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以后,对于企业的估值没有企业家那么浮躁。双方如果在企业价值判断上的差距过大,交易很难谈成。


第二,行业有政策风险、业务依赖于具体几个人脉、技术太高深或者商业模式太复杂。有的企业是靠政府、垄断国企的人脉设置政策壁垒来拿业务;有的企业技术特别先进,比如最近非常热门的薄膜电池光伏一体化项目、生物质能或者氨基酸生物医药项目;有的企业商业模式要绕几个弯才能够明白做什么生意,千奇百怪。伟大的生意总是简单的,基金倾向于选择从市场竞争中杀出来的简单生意,行业土一点、传统一点的并没有关系。餐饮酒店、英语培训、甚至保健按摩都有人投资,而太难懂、太神秘的企业大家敬而远之。


第三,企业融资的时机不对,企业过于缺钱的样子吓到了基金。基金永远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很多国内民企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从来没有想做私募,到揭不开锅的时候才想起要私募。基金不是傻瓜,企业现金流是否窘迫一做尽职调查马上结果就出来,财报过于难看的企业基金往往没有勇气投。


第四,企业拿了钱以后要进入一个新行业或者新领域。有些企业家在主业上已经非常成功,但是突然心血来潮要进入自己从来没玩过的一个新领域,因此就通过私募找钱来玩这些项目。这种玩法不容易成功,基金希望企业家专注,心思太活的企业家基金比较害怕。私募股权基金第一考察的就是企业老板。


四、签署保密协议仅仅是起点


一般而言,在找到正确的途径后,企业是不难接洽到基金来考察的。见过一两轮后,基金往往要求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提供进一步财务数据。


保密协议的签署仅表明基金愿意花费时间严肃地考察这个项目,私募的万里长征才迈出第一步,本身不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在这个阶段,除非企业家自己无法判断应当提交什么材料,请专业融资顾问帮忙判断,否则企业仅仅只提供一般的材料,会造成继续进行的难度。


多数情况下,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使用基金的版本为主,在把握保密协议的利益上,一般坚持以下要点:


第一,保密材料的保密期限一般至少在3年以上;


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三,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扩大到基金的顾问(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


五、企业是否请专职融资财务顾问


对企业融资财务顾问(FA)正面的评价与负面的口碑都很突出。FA不是活雷锋,企业聘请融资顾问的服务佣金一般是私募交易额的3~5%,部分融资顾问对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


融资顾问最关键的作用是估值。但是国内多数的融资顾问给人感觉更象个“婚介”,专业性较差,特别是融资顾问做的财务预测往往被基金嗤之以鼻。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自我感觉对资本市场比较陌生,请较有名气的融资顾问的确有助于提高私募成功率,企业为此支付融资佣金还是物有所值。


六、关于支付佣金


企业在私募成功在望时,经常会被私募投资者暗示或明示要支付给这个项目上出过力的人佣金,企业多数感到困惑。


私募交易就象婚姻,一开始认识要有缘分,但是最终能够牵手是要克服千难万险的。由于业内惯例是基金作为投资人一般不会支付任何佣金,如果此次交易没有请财务顾问,企业在交易成功后对此次交易贡献较大的人或者公司支付2-3%的感谢酬劳,也为情理所容,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绝对避免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基金的投资经理,这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属于不能碰的高压线;


第二,建议将佣金条款写进投资协议或者至少让投资人知情。佣金是一笔较大的金额,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未经过投资人同意支出这笔金额,理论上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七、关于融资顾问


私募交易的专业性与复杂程度超越了95%以上民营企业家的知识范畴与能力范围。企业家如果不请融资顾问自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洽融资事宜,除非该企业家是投资银行家出身,否则是对企业与全体股东的极端不负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在签署保密协议前后,就应当请融资和法律顾问介入。常见的做法是求助于企业的常年融资顾问,但是中国合格的私募交易融资顾问太少,自己的常年融资顾问碰巧会做私募交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建议聘请这方面的专业资深融资顾问来提供指导。私募交易属于金融业务,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金融法律业务领先的前十强律所中挑选私募顾问。。


八、关于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一个企业向基金亮家底的过程,规范的基金会做三种尽职调查:


1、行业/技术尽职调查:找一些与企业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问问大致情况;如果企业的上下游,甚至竞争伙伴都说好,那基金自然有投资信心;技术尽职调查多见于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行业的投资。


2、财务尽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财务报表,有时会派驻会计师审计财务数据真实性。


3、法律尽职调查:基金律师向企业发放调查清单,要求企业就设立登记、资质许可、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担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原始文件。为了更有力地配合法律尽职调查,企业一般由融资顾问指导下由企业律师来完成问卷填写。


九、关于企业估值的依据


企业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业的估值定下来以后,融资额与投资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据估值进行推算。企业估值谈判在私募交易谈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这个门槛跨过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赎权或者对赌,交易总可以做成。


总体来说,企业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谈判双方博弈的结果,尽管有一些客观标准,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对于企业来说,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业有信心这轮私募完成后就直接上市,否则,一轮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资对于企业的下一轮私募是相当不利的。很多企业做完一轮私募后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轮私募把价格抬得太高,企业受制于反稀释条款不大好压价进行后续交易,只好僵住。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与横向比较法。


1、市盈率法: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可以参考同业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打个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时候对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资以前,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不愿意在账面上释放利润,有意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比如做高费用)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估值就要采取其他的修正方法。


2009年以前,市盈率一般在5—10之间,今年则突飞猛进,市盈率上升到15左右。目前中国股市平均市盈率16.9,和私募市场的市盈率基本持平,这对于私募来讲风险较大,这是私募基金的CEO注意风险的主要依据。(注,2014年PE投资大多在10倍以下)


2、横向比较法:即将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与同业已经私募过的公司在类似规模时的估值进行横向比较,参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适用于公司尚未盈利的状态。


十、签署了投资意向书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


双方在企业估值与融资额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署投资意向书,总结一下谈判成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投资协议谈判作准备。


投资意向书其实只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法律文件,声明除保密与独家锁定期条款以外,其余均无约束力。签署投资意向书是为了给谈判企业一颗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独家锁定期内(一般为2个月)不再去继续寻找白马王子,专心与该基金独家谈判。签署投资意向书以后,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投资意向书获得签署但最终交易流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私募基金草拟的投资意向书详尽程度也有很大不同,一些基金公司的已经很接近于合同条款,在所投资股权的性质(投票表决、分红、清盘时是否有优先性)、投资者反摊薄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共同出售权、信息与检查权、管理层锁定、董事会席位分配、投资者董事的特殊权力、业绩对赌等诸方面都有约定。尽管这些约定此时并无法律效力,但是企业日后在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要推翻这些条款也非易事。

股权融资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

对于股权投资的双方,提前约定好,先小人后君子,不然等事情出来就扯不清楚了,而且据大数据统计这种撕破脸皮的案例数不胜举。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3.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4.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相关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5.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6.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7.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毛圣博这样解释道。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8.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9.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0.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1.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2.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3.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4.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


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5.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6.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7.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份回购公式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


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


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18.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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