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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适用对象:特别适用于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使用。条款很完备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承租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1 租赁房屋,系指位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仅为方便识别,在附件一平面位置图上以红色框线显示画出)。

1.2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接房为准),并作为计算租金及其他以面积计费费用的计费依据。

1.3该房屋仅限作为乙方在其有效之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品牌内以——[   ]之房屋用途。

第二条 装修期

2.1 甲方应在2017年 11月 01日(“交付日”),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实际交付日晚于本款约定交付日的,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起租日和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日相应顺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接收该房屋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租金而导致甲方拒绝交付的,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起租日、租期届满日不予顺延。

2.2 该房屋的装修期自实际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要缴纳装修期内的相关费用,并仍需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装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2.3 装修期仅限乙方进行室内装修使用。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而申请开业的,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期

3.1 租期为 36个月,自201801 01日(“起租日”)起至20211231日(“届满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3.2在租期届满时,若乙方有意续租的,乙方至迟应当在租期届满之日6个月前向甲方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且应该在租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续租的租金及本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其他租赁条件由双方依照届时的市场水平友好协商确定。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或因乙方原因未与甲方达成一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即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出租人有权将该房屋在租期届满后出租给第三方。同时,若乙方明确表示续租并与甲方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在租期届满日前仍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且乙方表示不续租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租金

4.1 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

4.2 租期内,乙方的租金为:

自2018年01月01日(该日期以本协议约定的起租日为准,如起租日顺延,其后日期均予以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每月人民币【】元;每年人民币【】元;

自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人民币【】元;每年人民币【】;

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人民币【】元;每年人民币【】元。

乙方应于每一期(每一期为6个月)最后【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发票。

乙方应将租金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号

开户行:【   】

户   名:【出租方公司名称】

账   号:【   】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及设施费用

5.1物业管理费包含在租金里。物业管理费指空调制冷及取暖、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及保养、外置设备占用空间使用费、公共能源费、消防中控中心的人员费、店招使用费等。

5.2 自交付日起,乙方须按照安装的分表出示的账册向甲方缴清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设施费用,包括水表、电表及煤气/天然气表、通讯的安装费,水、电、煤气/天然气、通讯的接驳费用,押金及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通讯费等。

第六条 保证金

6.1 保证金:人民币[   ]元,相当于(1)个月租金。保证金与首期款同时支付。

6.2 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但不得晚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以人民币向甲方交纳上述金额作为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忠实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载乙方应遵守及履行的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押

7.2 首期付款:共计人民币【65】元,作为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期间之租金;

7.3 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七(7)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上述首期租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甲、乙双方约定【2018】年【01】月【01】日为乙方最迟对外营业日。

8.2 甲方需保证卖场的正常运营,甲方承诺乙方起租日本商业开业率达到65%,如开业率在50%-65%,甲方应给予乙方减免月租金的30%;如开业率低于50%,则乙方起租日向后顺延至开业率达到65%之日,同时免租期相应顺延至起租日开始前一日;如开业率低于50%持续三个月,乙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在整个租约期内,如开业率平均持续低于50%,乙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

8.3 乙方须遵照甲方制定的营业时间(全年内每日上午十时至晚上十时整,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及周日)或其他由甲方认可的营业时间正常对外营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乙方为独立对外区域,超出卖场营业外时间由乙方自行决定。

8.4 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如有)和第四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互为解释、说明。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附件。

8.5 本合同经甲方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Ø该房屋

Ø该房屋的租赁面积指使用面积,对此双方均不持任何异议。

Ø甲方为该房屋的合法授权出租人。

Ø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如有)、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双方分别在与甲方交接的《设备设施交接清单》中加以列明。

Ø甲方保证该房屋在交付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交付标准”所列标准。

Ø租赁用途

Ø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用途经营,并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Ø乙方必须拥有在该房屋合法经营的一切手续,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之前,自行办理完毕该房屋进行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Ø乙方保证,在租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号、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Ø该房屋交付

Ø乙方必须在交付日依甲方要求的所有步骤及手续接收该房屋及该房屋的所有钥匙,并支付相关费用。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接收该房屋的,视作该房屋已经于交付日交付,装修期已于交付日开始。同时,乙方必须在房屋交付日当天按照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需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Ø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全面了解该房屋的现状,该房屋以甲方与乙方共同交接场地时的现状交予乙方(具体交付条件以附件二《装修及设备标准》为准)。

Ø若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在交付日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交付日前书面通知乙方,而交付日则可被往后顺延不超过六十(

Ø租金及付款方式

Ø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不享有本合同第2条中所约定之装修期之优惠待遇,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全额补交已实际发生的全部装修期的租金。

Ø租金指乙方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费用及物业管理费,不包括该房屋地面装修停车场费、电话费、电费、排污费、水费、燃气费、风机盘管清洗费(自有区域)、该房屋的清洁费等费用及其他政府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Ø若某月计算租金的起始日期或结束日期非分别为该月之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月租金应按照乙方在该月实际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即该月的租金等于该月租金标准除以该月日历天数再乘以该月实际租用天数。

Ø如乙方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任何款项的,以该等款项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视为甲方收到日。甲方有权变更其指定的银行和/或账户,但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因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如银行汇款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Ø甲方应在实际收到租金及乙方其他付款后出具相关的正式发票。

Ø其他设施费用

Ø甲方为本项目及该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且不应因更换物业管理中心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Ø为确保本项目为一流项目及为履行有关部门订立的法律、法规或规定,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需要时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引入、修改、采纳或废除有关停车位的使用、装修、以及与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及∕或发展项目的进出、运作、管理及保养有关的各项物业管理守则(“物业管理守则”)。

Ø物业管理守则只是作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其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合同条款丧失效力。如果物业管理守则与本合同条款发生冲突,一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Ø有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所涉及内容,以甲方现行物业管理守则规定为准。甲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调整修订物业管理费及能源费用收费标准,调整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后始生效。

Ø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交纳乙方或其占用人占有、使用、经营该房屋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并在甲方不时要求下,向甲方出示任何前述税费的缴纳证明。

Ø保证金

Ø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忠实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应遵守及履行的各项义务。若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Ø若乙方欠缴本合同下任何费用,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之任何约定,或在消费者直接向甲方索偿、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乙方先行承担了赔付责任后,则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Ø若甲方在第2条情况下扣除保证金的,应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Ø本合同租期届满后或提前终止后,保证金依据本合同约定被扣减的,乙方应在合同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予以补足。未发生依据本合同约定被扣减或不再退还的情形,或乙方已经予以补足的,甲方应在下列情况发生后三十(3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a)租期届满及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将该房屋交还予甲方;(b)乙方缴清本合同下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c)乙方已经办理办妥在本合同终止前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商品或服务质量法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而令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可根据情况将保证金冲抵其损失或不予退还,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且甲方的追索权不受日期的限制。若保证金在甲方根据本合同之条款扣减、扣留或冲抵后仍有结余,甲方应将余额退还予乙方,余额不计利息。

Ø装修

Ø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甲方《装修手册》的内容,乙方同意按照物业管理守则的要求施工,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施工过程的指导和监督。乙方如违反物业管理守则施工,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Ø乙方应支付《装修手册》中订明的装修押金并根据事前已获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以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本项目适用的风格及形式装修该房屋,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并负担相关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装修期的开始及租金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应无理地拖延),乙方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该房屋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件。

Ø甲方对上述乙方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等同承担任何设计责任及不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甲方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

Ø若于租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须影响相邻单元的其它乙方,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乙方的合理补偿。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Ø对乙方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和修正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Ø乙方在对该房屋的消防、空调系统以及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共用的设施设备的装修、增建增设、改建工作及在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时,应当遵守甲方对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整体硬件质量维护的要求。乙方在进行上述工程时,若自行聘请施工单位,则所聘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的专业资质,其中消防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电(包括空调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Ø保险

Ø自乙方接收该房屋之日起,乙方须就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该房屋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对直接受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做出赔偿。

Ø乙方需购买财产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并应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公众责任险的有效保险合同之副本及其所付保费之凭证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证明乙方已购买了符合本合同条件的保险。在租期内,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Ø该房屋返还

Ø在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起十(10)日内,乙方应返还该房屋。乙方须根据本款约定,向甲方按《交付标准》以及《设备设施交接清单》交还甲方所有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该房屋连同当中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其状况必须为良好、清洁、适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自有装饰、装修的固定部分乙方放弃收回, 乙方不得故意损害,交由甲方处理。

Ø乙方必须在房屋停止营业前按照甲方的要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需求为该房屋制作及安装围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时,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该房屋返还确认书。在未签署该确认书之前乙方擅自撤离的,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返还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并且按照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逾期占用费用,直至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返还标准为止,以弥补甲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Ø乙方同意,如果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中断该房屋之水、电、天然气供应及其他服务,亦有权阻止乙方及其代理人、雇员等出入该房屋。且乙方应按照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逾期占用费用,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返还该房屋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因延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

Ø在该房屋返还确认书签署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房屋之后,乙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也不要求甲方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委托公证机关对该房屋内遗留的物品进行公证清点并另行存放,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存储费用。

Ø若在乙方租约到期交还该房屋时,仍有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遗留或弃置在该房屋,如甲方愿意对此加以利用而不必乙方拆除,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

Ø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乙方持有进入该房屋的各个部份的所有钥匙。

Ø甲方有权在该房屋交还后消除名录指示牌上及该房屋之所有门、墙或窗上所有与乙方有关之文字及标识,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并对任何清除所必然造成之损毁(非出于甲方重大过失或故意)做出补救。

Ø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装修期和租期内,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Ø遵守法律及法规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制定和修正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该房屋或与乙方、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该房屋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乙方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乙方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乙方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对该房屋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Ø开始营业

乙方须在列于本合同第8.1条的开业日期或之前正式对公众正常全面营业。

Ø修理的义务

乙方应保养该房屋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分,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饰或抹灰、甲方在该处之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所有附设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电力装置、线路、喉管及管道,乙方都应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

Ø窗户或玻璃幕墙的更换

乙方须支付甲方该房屋的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损毁的更换费用及由于乙方、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或疏忽而被打破或损毁之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的更换费用。

Ø甲方之进入

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授权人士在给予通知下于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屋、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该房屋或其所在建筑物施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如甲方及其授权人士进入该房屋进行上述工程、维修或保养,应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但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其雇员或代理人均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为此乙方应告知甲方其安装于该房屋之任何保安系统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Ø修理通知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而该维修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即时着手执行,否则甲方及甲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将有权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该房屋进行该工程或维修,一切有关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Ø将损毁情况通知甲方

乙方应将任何人士遭受之损伤及该房屋遭受之损毁,以及水管、电线或装置、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或由甲方所提供之其它设备发生之任何意外或损毁情况,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Ø展示、招租及再出租

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的三个日历月期间,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允许将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该房屋及其各部分。本条上述之勘察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甲方亦有权在不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及该房屋对外整体形象的前提下在该房屋张贴招租告示。

Ø物业管理守则

乙方须遵守、履行及不违反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所制定并不时更新之物业管理守则中所载之条文。

Ø假定行为及违约

乙方有义务督促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受邀者、顾客或访客或其他因与乙方的联系而须使用该房屋的第三方履行乙方按照本合同应予承担的、维护该房屋的完整性、适租性及良好性能的职责,任何有损于该等职责的行为视同乙方之违反,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承担责任。

Ø电力装置、管道及喉管修理

若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甲方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或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乙方应修理及更换其所安装的任何电力装置、线路、喉管或管道,而乙方可任用甲方指定之承包商进行消防、空调及由电表房至乙方之主电制的线路工程,并只可任用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批准之承包商进行该房屋室内之线路工程(该批准不应被无理扣发)。乙方应按要求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测试该房屋内之消防、空调及乙方所安装之线路、喉管或管道。

Ø清洁及清洁承包商

乙方应在所有时候保持该房屋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根据需要,乙方可雇用甲方所提名之人员或公司进行该房屋之清洁工作,而聘请该等清洁工人或公司之开支应由乙方负责。

Ø下水道的清理

乙方须根据要求向甲方支付一切甲方在清理、维修或更换任何因乙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宾客或访客之不慎或使用不当或疏忽而导致的下水道或卫生设施或管道装置的堵塞或停止运作所招致之费用,并向甲方赔偿任何因此而导致或产生之费用、索赔或损害赔偿。

Ø恶劣天气的防护

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该房屋免受雷暴、暴雨、大雪或类似的恶劣天气所损害,尤其在以上各种恶劣天气下,确保所有外面的门窗均安全锁上。

Ø营业人员入口及电梯

乙方只可在由甲方指定的运载货物时间货运出入口、货运电梯装卸货物。乙方自商场运出大宗商品或大宗物品时须出示由甲方签发的物品出门证,甲方有权对乙方运出的商品或物品进行检查。

Ø废物及垃圾的搬移

乙方应负责把垃圾及废物由该房屋清除及弃置于该房屋所在建筑物范围内甲方所不时指定的地点。如果乙方要求提供将垃圾及废物自该房屋收集至指定范围的清理服务而甲方又提供此项服务,则乙方应摒除任何其它相类似的服务而单采用甲方的服务并承担费用。

Ø排污费

如适用,乙方须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若乙方未依法缴纳排污费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Ø排污设施维修

如适用,乙方须自负费用依法、定期及勤勉地对本区域内包括由甲方提供的该房屋内及由该房屋引出的排风系统、排油烟装置及通道、污水排放管道、隔油排泄弯管等排污设备、设施(统称“排污设施”)进行清理及维修并确保环境卫生及安全;甲方有权(但无责任)在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清理及维修责任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相关工作,而乙方须提供必要的方便及协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Ø如该等排污设施进入其他租赁区域内时,该等部分排污设施的清理及维修工作由甲方进行,乙方应负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Ø如有排污设施为乙方与其他租户共同使用,该等部分排污设施的清理及维修工作由甲方进行,乙方应与其他共用租户按合理比例分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Ø提供资料

因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不时提供该等部门要求的资料、证明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公安、安全防范、劳动、健康卫生、消防、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

Ø政府指示

乙方应承担该房屋内的消防、安全和治安等方面的责任。乙方应迅速地遵照及切实执行政府或任何相关权力机关不时发出或通过甲方转发关于涉及该房屋的公安、安全防范、消防、劳动、健康卫生、工商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及建议。

Ø门锁

乙方不得更换该房屋、消防通道等现有之所有门锁,亦不得私自安装附加锁。

Ø公共场地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该房屋以外的公共场地放置或展示任何物品。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任何因乙方而损坏的公共场地的任何支出或费用。

Ø橱窗及形象

为保持甲方物业的高档商场形象、声誉和地位,乙方须以甲方满意并认为合适的标准布置该房屋通道、店面及橱窗或陈列柜或展示其服务。否则,一经甲方提出更改或撤除之通知,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乙方亦须妥善安排该房屋内员工的着装、佩带员工证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以符合高档商场对外服务的形象和标准。乙方须在营业时间内保持该房屋内、店面橱窗、玻璃陈列柜及该房屋的指示牌的足够照明。

Ø店面整洁

乙方须保持该房屋外观整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外墙、橱窗、玻璃作任何形式的建设或更改。

Ø加工货品

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作其销售商品或其他商品、物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场地(餐饮业除外)。

Ø结构负载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安装任何重量超过该物业原本地板任何一部分所能承受的任何物件或器具。

Ø保留存货

乙方须一直保持该房屋内存有足够的商品存货以供销售及正常经营。

Ø放弃优先购买权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出售、处置该房屋,乙方同意并放弃该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

Ø三防

乙方承担该房屋的防火、防水、防盗责任,与甲方签订防火责任状,支持并协助甲方进行铺内安全检查。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水灾等事故原因及因此引起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Ø餐饮业特别条款(乙方为餐饮业时适用)

Ø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

Ø乙方在该房屋内所使用的盛载食物之容器、垃圾袋均需满足甲方有关卫生、环保的要求。

Ø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Ø除了与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餐饮业务有关的食品、饮料等货物或商品除外,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生产、制造、加工或储存任何其它货物和商品。

Ø乙方如需在该房屋内安装有关厨房、烹饪设备及排水、卫生间设施,则在安装前须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须符合所有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Ø乙方须在租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自费维修保养、更新替换、清洁在该房屋内由乙方安装的前述第30.5项规定的设备、设施,并使该等设备、设施始终处于甲方满意的清洁、畅通及可租用状态(合理损耗除外)。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任何有关该等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的合同或契约。若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负责对该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更新替换、清洁,则甲方有权自行聘请有关人员提供该等服务,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Ø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自负费用移去、拆除前述第30.5项规定的设备、设施,并使该房屋恢复原状。

Ø甲方在该房屋内所有公共排废气、油烟管道、公共隔油放泄弯管须由甲方定期进行清洁,同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以协助进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房屋所在建筑内使用该等设施的租户承担。

Ø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乙方并应确保其顾客、访客、以及其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和为其工作或办事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该房屋内吸烟或打牌。

Ø房屋知情权

甲方拥有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建议权和对房屋使用状况及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Ø乙方享有不受干扰地使用其承租房屋的权利。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的该等权利的实现并督促甲方促使前述目的得以实现。但是,甲方有权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内、外及∕或之上进行修葺、更改及∕或修理工程

Ø乙方根据物业管理守则,享有或可要求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保证其租用本房屋目的和利益的实现。

Ø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租期和装修期内,甲方向乙方承诺并同意如下事项:

Ø土地使用费

就该房屋所在建筑物之占地支付所需之土地使用费及就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支付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物业税。

Ø屋顶及主结构

保持该房屋所在建筑物之主结构部分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

Ø装饰

可根据需要对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进行一切必要的装饰。

Ø清洁

保持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公共洗手间及其它房屋共享部分清洁及良好状况。

Ø共享设施

保持该房屋所在建筑物之升降机、自动扶梯、灭火及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Ø营业时间及空调(仅中央空调适用)、暖气供应

该房屋中央空调的供应时间以甲方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时间为准。若乙方在上述所规定的供应时间以外需要空调服务,甲方可在收到乙方有关要求的合理事先通知后为其提供该服务。额外空调服务的收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甲方决定并会不时通知乙方,而乙方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即时支付该费用。暖气供应的日期以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所在地政府部门或供暖公司所公布向该地区正式开始及终止供暖的时间日期为准。若乙方在上述所规定的时间日期以外需要暖气供应,甲方可在收到乙方有关要求的合理事先通知后与相关政府部门或供暖公司协调并决定是否提供该服务,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暖气服务的费用。

Ø限制及禁止

乙方与甲方同意下列各项:

Ø安装及变更

Ø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应被无理拖延),乙方不得竖立、安装或变更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之任何固定附着物、间隔或其它架设物或装置,亦不得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做出安装或附加电力装置、线路、管道、喉管及任何其它装置,或安装或容许安装任何超过地板之任何部分的原定荷重量或须要额外电力线路、管道或喉管或须耗用乙方之独立量度电表之外电力的设备、器具或机械。

Ø甲方有权规定保险箱及其它重型设备的重量上限及限定安放位置,及规定安放在甲方认为须要之体积及物料的支撑物上以分散重量,在进行任何经批准的工程时,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须全面与甲方及所有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工人以及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进行任何工程的其它乙方或承包商合作。乙方、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应服从及遵守所有甲方或其代表就该工程之进行所给予的指示及指导。

Ø除非获得甲方书面之豁免,乙方须具备全部以下情形时,方可开始营业:(ⅰ)乙方已取得该房屋开始营业而依法需要并由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商、税务、工程及安装竣工∕批准证明书;及(ⅱ)在租期内的所有时间向甲方存有相关的有效竣工∕批准证明书,乙方方可使用及占用该房屋开始营业或经营(不论属暂时性质或其它情况);及(ⅲ)货品上架,服务人员到位,营业设施开通,收银系统可用。否则,甲方可酌情拒绝为该房屋提供必需的设施及服务(包括电力供应及空调设备)及采取必要的合法措施阻止乙方擅自开业。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取得本款下规定的文件及做好营业准备。

Ø如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品、商号、服饰标志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则乙方应保证其获得的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在租期内持续合法有效并须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该等证明文件。甲方不对乙方就该房屋可利用作乙方所进行的经营行为获得所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做出任何承诺及保证。

Ø公共区域及设施

出于对全体租户利益的需要,甲方保留权利不时按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对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以及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其它部分(该房屋除外):(ⅰ)进行改建、重新安置、装饰布置或以其它方式更改或进行任何修改、附加或其它工程及限制此等部分之进出或通道权,而不当作构成对乙方的影响及不应因而引起对乙方的任何责任;及(ⅱ)进行出租、安排场地表演、宣传广告等各种类型的活动。只要在适度且合理的范围内,甲方无须对上述活动给乙方造成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Ø非法或不道德的使用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忍该房屋用作任何非法、不道德或不恰当的用途。

Ø广告宣传

乙方在该房屋内、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橱窗和货架的陈列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及完全符合甲方或管理机构的指定规格,以保持本商业的良好声誉和对外统一的风格。

Ø留宿或家居用途

乙方不得将该房屋或该房屋之任何部分用作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任何人将其用作留宿或家居用途。

Ø爆炸物或危险品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或储存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存放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酸钾、煤油或其它易爆、易燃、危险或非法物品,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允许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被用作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下会使甲方遭受罚款、没收或刑罚的用途。

Ø阻塞通道

乙方不得也不得允许任何人用任何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任何种类或性质之妨碍物阻碍或堵塞任何出入口、梯间、平台、通道、自动扶梯、升降机、大堂或该房屋所在建筑物之其它公用部分,甲方如认为恰当,有权不作预先通知而清理及处置这些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妨碍物,甲方不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而开支则由乙方负担。

Ø公共区域内的物品

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任何出入口、楼梯间、平台、信道、大堂或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其它公用部分铺设、装置、安装或附设任何线路、电缆或其它物品或对象。

Ø出租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它方式(包括以委托授权人方式)放弃使用或占有或转移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利益,亦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导致非本合同签约方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包括以委托授权人方式)获取使用、拥有、占用或享有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之安排或交易,不论该获取有否付出租金或其它代价。为免生疑问,乙方明文同意本合同只属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除乙方与甲方以外,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均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Ø停泊车辆

乙方不得将车辆停泊于车道、车辆出入口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对车道或车辆出入口的使用。未经甲方或有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停泊于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停车位或指定的装卸区,也不得允许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顾客、受邀人或访客这样做。

Ø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名称的使用

在乙方未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在与乙方之业务或营运有关的情况下或出于其它目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或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名称∕标志或其任何部分作任何用途,也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整个或部分该名称∕标志或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或该房屋于任何图片、图标或相似标识,仅用于表明乙方之地址及商业地址则不在此限。

Ø墙壁及天花受损及其它

未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之任何门、窗、墙壁、梁、结构或构造物或任何管道系统、卫生或空调设施或装置上刻、损害、破坏、钻入钉子或螺丝钉、做标记、毁损或允许或容忍以上行为的发生,亦不得做出任何损毁或穿透现存地面或地板的事情。

Ø公共区域的损坏

乙方不得损坏、损毁或毁坏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物、楼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及周围的树木、植物或灌木等。

Ø滋乱或干扰

除非事前获得甲方的书面豁免且乙方遵守了该等豁免中设定的因给予该等豁免而须满足的条件,乙方不得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做出任何可能对甲方或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内其它商场租户或占用人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或事情,包括但不限于i)在该房屋内产生或容许自该房屋向外渗透、泄漏甲方认为是令人讨厌的、刺激性的或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气味、ii)在该房屋内导致、制造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制造任何扰人或烦扰的噪音或任何在该房屋外或公共区域能听见的音乐、声响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播放、接收或录音之设备或装置所制造的声音)等。

Ø装修时滋扰

乙方在进行装修时应做好一切安全、卫生及防护措施,确保其装修不影响甲方及商场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

Ø盥洗设备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许其它人士使用甲方在该房屋内或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内提供之盥洗设备作任何非拟定之用途,亦不得将与其拟定之用途不相符之物品或对象扔进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将之扔进盥洗设备内,乙方须应要求向甲方支付因违反本条款造成之任何破损、堵塞或损毁之全部开支。

Ø动物、宠物及害虫滋生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或允许或容忍其它人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并须自费采取甲方所要求之所有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害虫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滋生蔓延。

Ø预备食物及预防气味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烹煮或预备或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烹煮或预备任何食物(但餐饮业除外),也不得促使或允许在该房屋内外产生或散发出任何令人反感之气味或异味。

Ø天线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墙上或该房屋的天花或墙上竖设任何天线,亦不得干扰、移除、拆除或更改甲方所提供的公共天线(如有)。

Ø照明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外安装各种闪灯、旋转灯及其他引人注目的灯饰以致影响周围的承租人或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Ø保安及防盗

该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或公安派出所之安全指引及提醒顾客注意防盗。乙方认可甲方现有的保安及防盗措施;如乙方需增加保安,须自费聘请及保证保安人员具备从事保安服务的上岗资格,并向甲方办理保安人员的登记备案及明确保安服务的范围。乙方须保证其保安人员着装整齐并区别于甲方的保安人员、不得滋扰顾客及服从甲方保安的指导,遵守国家或公安派出所之安全指引。乙方应避免在该房屋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等过夜。

Ø暂停营业

乙方因特殊原因须暂停营业或者更改营业时间的,须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

Ø消费者权益

乙方应制定及实施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服务制度、方式、程序等,并在该房屋内显著地方设置向消费者提示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及投诉方法的告示。

Ø品牌代理权

乙方承诺,其对所经营品牌在房屋所在地区的销售享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的、充分的授权,并保证在租期内维持该等授权的有效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代理权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全部或部分到期、失效或被终止而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经营有关商品或服务时,甲方有权按当时的现状(包括当时所有的装修等)收回该房屋并与该商品或服务的品牌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合法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协议以继续执行本合同,乙方亦不得向甲方就该房屋保留的所有装修、装潢要求赔偿或补偿。

Ø品牌推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本项目或甲方举办之其他推广活动之用。

Ø经营及消费安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为了顾客和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增设或调整任何设施、标示等的,无论是在该房屋内外,乙方均应无条件自费予以增设或调整。

Ø例外情况

Ø除非是因甲方、其雇员或代理人之严重疏忽所引致,只要甲方已就其下述设施、设备、装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获得验收合格证明、定期年检证明或已按本合同承担了合理的检查、修理、维护、管理、缴费的职责,甲方即无须就下列情况对乙方、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负上任何责任:

Ø乙方、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任何升降机、自动扶梯、防火及保安装置、空调设备、电讯服务或该房屋或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任何其它设施的欠妥或故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

Ø乙方、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或该房屋之电力或水供应上的故障、机件失常、爆炸或暂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坏或伤亡;

Ø乙方、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房屋内任何地方之火灾、烟、气味或任何物质或物料的溢漏、水淹或漏水、雨水或暴风雨涌入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或该房屋、或鼠类或其它害虫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内之活动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损毁或伤亡;

Ø对该房屋或当中任何人士或物品之保安或保管,尤其在不局限前文之一般性的原则下,由甲方所提供之保安员及管理员或任何性质的机动或电动警报系统均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或当中任何物品的任何安全上的责任,乙方对该房屋及当中物品的安全时刻负全责;

Ø任何因市政公司或供应公司或物业公司对设备、设施、管线的检修维护或其它紧急情况导致的水、电、暖气、通信的中断引起的不便或损失;

Ø因不执行本合同所制定的管理守则或任何人士不遵守该管理守则所引致或造成之任何损伤、损失、损坏或死亡。

但是,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在停止营业期内免于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Ø不可抗力

Ø若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因火灾、恶劣天气、天灾、不可抗力或其它不论直接或间接都不归咎于乙方之行为或失职的原因而造成毁坏或破坏导致该房屋不宜使用时,租金应按该房屋受损毁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比例减免支付,直至该房屋得到修复或复原,除非甲方认为不合乎经济效益或不适于实际操作的话,则甲方无义务对该房屋进行修理或将其回复原状。

Ø若因前款原因该房屋整体或基本整体被损毁或被损坏至不适宜使用,而在该损毁或毁坏发生后六(6)个月内未能被修理妥当及回复原状,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损毁或妥当修理及该房屋被回复原状前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旦如此终止,双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无损于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任何先前之索赔或对违反本合同条款有关之权利及补偿,亦不影响甲方在终止本合同生效前有关租金及在此协议下其它应付费用方面之权利及补偿。

Ø保密

Ø双方同意,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讨论本身、任何及一切有关房屋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资料(以下统称“保密资料”)。除为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用途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资料,也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向除其及其任何关联公司中需要知道保密资料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披露保密资料。

Ø任何一方因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而对外提供保密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同时,因甲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甲方进行与该房屋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保密资料的,亦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

Ø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均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Ø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合同而存在,在本合同终止后三(3)年内继续有效。

Ø违约责任

Ø双方应恪守本合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Ø乙方须就其任何违反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乙方之任何行为、疏忽,因而致使甲方卷入诉讼费、被投诉、被申索,从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开支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向甲方做出充分赔偿。

Ø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保证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的5%的延迟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十(10)个工作日,无论是否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截断该房屋之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或终止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需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或管理公司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逾期超过十四个工作日(14)日,无论是否经过甲方书面催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按照下述第25.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Ø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承担本合同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甲方义务)的,乙方可口头或书面催告甲方承担相应义务并在此期间免于承担租金;经催告超过十(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Ø在装修期、租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情形发生或持续期间的日数计算收取相当于日租金的款项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持续期间的日数超过十(10)日,无论是否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可以截断该房屋之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或终止管理服务,直至乙方改正为止;持续日数超过十四(14)日,无论是否经过甲方书面催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按照下述第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Ø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开业日对外营业(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约定开业日对外营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Ø乙方未按甲方装修要求及规定完成该房屋的装修而擅自开业;

Ø乙方在租期内擅自不按营业时间对外营业或暂停营业;

Ø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保险凭证;

Ø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6约定情形的。

Ø如发生上述之违约行为,甲方截断该房屋之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而由此引起之所有有关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将由乙方支付,并可由甲方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或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截断该房屋之电力、空调、水、电话、互联网及∕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及∕或供应的书面通知一经发出后其相关权利将持续有效,除非所有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都已完全付清或其违约行为已经全部改正。

Ø合同的解除

Ø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Ø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Ø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Ø双方同意,有本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违反合同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乙方违反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而返还或没收的租赁保证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租赁保证金的差额部分:

Ø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人身安全的,且经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后,该等缺陷仍然不能消除的;或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

Ø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Ø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Ø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含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条约定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或相关费用超过十四个工作(14)日的或乙方累计三次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Ø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的;

Ø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处罚的;

Ø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

Ø违约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依据法律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Ø租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终止本合同履行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并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补偿金,同时退还乙方已付但尚未到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按第1条款规定给予乙方违约赔偿相应损失。在此情形下,乙方仍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按照第十七条约定将该房屋返还甲方。

Ø租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无须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及乙方已付但尚未到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按第1条款规定给予甲方违约赔偿相应损失。在此情形下,乙方仍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按照第十七条约定将该房屋返还甲方。

Ø解释及其它

Ø标题及索引

标题及索引(如有)只作为本合同的指导性说明,并不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影响或限制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或阐述。

Ø宽容并非放弃权利

甲方对乙方一次或多次不履行、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内乙方的责任的宽容、原谅或宽恕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上述行为或持续或再次的不履行、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的认可或被视为甲方放弃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及自身的其它权利,也不消除或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因乙方此等持续或其后的不履行或违反而有的权利及补偿。

除非甲方以书面签署声明放弃权利外,甲方的任何行为或忽略均不应视为或被推断为放弃其权利。任何甲方发出之同意,只适用于其指定的特别事情上,而不能视为甲方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相关条款的解除,也不能理解为豁免乙方将来须向甲方申请之其它特别书面同意书,同意书上明文规定者除外。

Ø通知的送达

任何应送达的通知,如果是送交乙方,应在写明乙方的姓名/名称、合同首部载明地址并预付邮资以邮寄方式寄送给乙方后第三日,或派专人送达至该房屋(乙方拒收或无人接收的,不影响通知的送达),或乙方在中国北京最后所知的业务地址或居住地址时,被视为充分送达。若是送交甲方,应在写明甲方的姓名﹑地址并预付邮资以邮寄方式寄送给甲方后三日或派专人送达甲方于本合同内的地址或甲方通知乙方的任何其它地址时,被视为充分送达。

甲方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5号楼203内204

乙方的地址:

Ø不包括其它保证

本合同是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所制订的唯一协议依据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的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当事人并未就任何有关甲方、乙方、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或该房屋做出其它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若曾做出或默示此等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在此均予以放弃。

Ø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命名

甲方保留自行决定重新命名整个发展项目、该房屋所在建筑物或商场各部分之权利并有权随时改变、替换或废除原有的名称而不必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金。但甲方应在行使以上权利不少于一个月前通知乙方、邮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的政府部门。

Ø营业执照

若乙方为法人,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供查验并按甲方规定份数提供该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供存档;在乙方办理迁址或乙方在该房屋设立新公司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证件发生变更后,乙方须在其后十五(15)日内向甲方提供该等最新的证明文件。

若乙方为自然人,则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的原件供查验并按甲方规定份数提供复印件(须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无损于前文所述,乙方陈述并向甲方保证其本身具备一切必需的能力及权力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义务,代表乙方签订本合同的人已被乙方经适当的方式赋予了相应的权利。

Ø费用及开支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否则所有开支,包括印花税以及与本合同相关或附带的费用都应由甲方和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双方应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自己的法律开支(如有)。

Ø适用法律及司法权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阐释。如出现任何争议,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Ø附件及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Ø补充条款

无。

Ø附件

附件一:平面位置图

附件二:交付标准


适用对象:个人拥有产权的门头房、营业房、商铺简易租赁合同范本。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号商铺(该商铺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中标示为准),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为_____/平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                       );租金每月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房租,以后每月租金均在当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2、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四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合同期满后,不得拆除地砖和吊顶。

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内完全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1、租赁期届满。

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

3、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强制征收或拆除该房屋的。

5、乙方迟延交付房租超过10天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的________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补充约定:

承租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时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甲方必须负责退还乙方已交房租但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

第十条   甲方应提供产权证(或具有出租权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合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商铺/营业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过________元,每米柜台不得超过________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元(即第二年为________元,第三年为________元,第四年为________元)


  3.为减轻承租方负担,经双方协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_______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给予承租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承租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


  2.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不准将柜台出售给与柜台原有经营范围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违反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规定,擅自在商店门前或占道设置的柜台(包括在店内自行设置妨碍顾客出入的柜台),禁止出租并予以撤销。


  5.不准为承租方提供银行帐号、票证和服务员标牌。


  6.不准为承租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必须在承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3.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5.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提前停租的,应向原纳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7.禁止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租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出租方的指导与管理,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续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出租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出租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合同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个人门面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xx


  乙方:xx


  为更好提高单位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县城xx中路汽车站运达商场靠车站东大门一间面积为82.5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xx使用。


  二、租期从二OO四年元月一日起至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两年)。


  三、年租金x万元整,乙方于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xxx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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