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能工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员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二条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 经特别审査,可支付其技能工资。 第四条 评审 1.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2.评审委员的任命。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 3.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能向他人泄露。 4.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第二章 评审标准第五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是: 1.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评定技能等级。 2.技能工资的评审,在员工现任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标准,如下表所示: 技能工资标准表
第三章 评审方法第七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总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评审委 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总经理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评审方法。技能工资的评审,按各自的职务等级进行。对同一职务等级者 进行评审,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考査,其具体内容在下一条及以后诸条中规定。 第九条 工程人员评审要点: 1.对工程的规划、部署、准备能力; 2.对转包者及作业人员的使用方法; 3.对最新工程施工法的知识掌握程度; 4.关于土木机械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5.同与工程有关的客户、政府部门、地方管理机构等的交涉能力; 6.有关工程的报告、结算及其他事务的处理能力; 7.对安全保卫、防灾等的处理能力; 8.对材料、工具的使用方法的掌握程度; 9.对经费使用的妥切程度; 10.其他业务处理能力。 第十条 经营人员评审要点: 1.对新的经营方式的适应程度; 2.与现在客户的交涉能力; 3.对工程的预见及对工程情报的处理方式的合理程度; 4.争取定货技术及其努力程度; 5.与有关单位保持关系及信用的能力; 6.与客户保持关系及信用的能力; 7.对经费使用的妥切程度; 8.获取有利的工程的技巧及能力; 9.有关经营的报告、联络、结算及其他事务的处理能力; 10.其他业务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人员评审要点: 1.是否购入了较好的(价格及质量)材料及工具; 2.机械设备及工具等的保管及管理; 3.资材是否做到经济实用、是否能正确地收货和发货; 4.有关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收发及其他记录、计算的正确性; 5.能否争取有利的进货渠道; 6.对材料及机械器具等的消费是否建立了适当的消费管理; 7.合同管理、支付及其他交易的处理能力; 8.对机械工具、材料的正确使用及对使用者的指导能力; 9.与工程及经营方面的联络、磋商能力; 10.在运输业务及车辆管理方面的能力。 第十二条 事务人员评审要点: 会计、总务、人事及其他事务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1.开票、记账、计算、作表的正确性; 2.票、记账、计算、作表的迅速性; 3.现金出纳,收支事务的正确性; 4.筹款状况的把握和联络能力; 5.工程、会计、人事及其他业务文件的系统处理和保管的正确性; 6.办公用品的购买、定货、收货、保管的正确性与迅速性 7.银行交易及其他融资上的交涉能力; 8.内外联络、通知、传达等的正确性与迅速性; 9.能否亲切地对待工人和一般员工; 10.对所担任的事务性工作迅速、正确地处理能力。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