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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律师:怎么写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租赁合同里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甲方乙方的后面还需要附上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了,不可能只写个名字,而身份证是一人一证,所以必须要写清楚甲方乙方以及身份证号码,记得核对身份证号码。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或者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是否具有处分这个房子的权利;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

   2、房屋具体情况。 合同应写明房屋的详细信息,比如地址、面积、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清单。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

  3、写明房屋用途。 写明是用于房屋还是商用不约定用途承租人承租后又改变房屋的用途,或许就会导致出租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

  4、租赁期限。写清楚租赁期限,并且将租金都写清楚,支付的时间,到期之后该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写清楚。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承租人也不得放弃租赁。写清租赁期限的意义是:(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房租及费用房租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合同中明确载明租金,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按年付、半年付、季付或者月付,一般按月或按季付的比较常见。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涉及水费,电费以及取暖等费用的承担问题。这些因素承租人必须与房屋的租赁价格相结合,经过双方协商以后,应该将费用的负担情况写在合同里,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6、房屋修缮任约定。 一般情况下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共有房屋的修缮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担修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修缮房屋的责任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但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7、房屋状况变更。 承租人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房屋。确实需要对房屋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 承租人能否转租需要事先与出租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若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防止群租的发生)

  9、违约责任。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另外,还可以约定,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承租人赔偿。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情况,如租金变更、租赁期限变更或者终止等。此处还需注意,如果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可能被征收(拆迁),那么应明确这种情形属于合同终止的事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征收利益归出租人所有; 写清楚在租赁期前几个月要通知出租人是不是续租,还是准备不租,这样方便出租方能够及时找到新的租方;承租人承担水电的,要求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同时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现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11、关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会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那些租来的东西。所以,押金就是对租房人的一种制约。押金的金额一般是两个月的租费,这是因为:(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个月的租金,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抽出这个数额的钱。(2)如果在租用到期时,有任何重大的破损发生,房东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补偿.   为防止到退房时双方对房屋的原始状态有分歧,租房者应该在租约签订之前做好预防措施。应该好好看看整个房间,检查任何可能有问题的地方。任何在将来会带来问题的地方都应该被记录下来。最佳方法是把这些地方都拍下来,并对所有的照片进行描述,然后房东和房客分别在记录上签名并标明日期。在签订租约前,应该要求房东写下他是否退还押金的各种条件,以保证在租借合同中没有允许房东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条款。

12、转租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13、承租人在房主处分房屋时,有优先受让权,就是在同样的价格之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出租人在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之下的优先购买权,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购买人的条件下主张购买该商铺的,则业主必须将该商铺出售给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新的业主也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新业主应当承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有关于商铺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调查商铺的产权

  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如果承租人无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免租装修期

  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

  3、租赁保证金

  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

  4、税费承担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

  1)出租:

  营业税及附加租金*5.55%

  房产税租金*12%

  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

  印花税租金(总额)0.1%(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

  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

  2)转租:

  营业税及附加转租收入*5.55%

  印花税印花税转租租金(总额)0.1%

 上述标准只是法定征收标准,不同区域或许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

  虽然上述税费缴纳主体为出租人或转租人,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税金数额的承担人,此时,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清楚商铺租赁的税费金额比较高,应当慎重考虑长期税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后,再行约定具体承担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网点短期内较低的税率所迷惑。  

  5、营业执照之相关事宜

  承租商铺的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经意活动,而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的办理来设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从而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2)商铺上原本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而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从而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3)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4)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第1、2、3、5条情形,可在合同中设定为出租人义务,并给予出租人合理宽限期,超过一定期限还无法解除妨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第4条情形,可设定为无责任解约情形,以保障承租人万一无法办出营业执照时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

  6、装修的处置

  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装修利益,在合同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仅仅考虑违约金部分,因为违约金常常会约定等同于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此,应当约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所遭受的装修损失费用。

  3)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添附的处置方式。

  7、水、电

  因商铺经营的特殊性,对于水、电、电话线均可能特殊需要,这些公共资源的供应又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建议承租商铺前,应当先行考察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若不满足的,确定如何办理扩容或增量,以及办理扩容或增量所需费用,并在合在同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以及无法满足正常进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责解除合同的权利。

  8、租赁登记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9、转租问题

  商铺市场中经常会遇见许多“二房东”“三房东”情形,这其中就存在转租的问题。俗称的“转租”其实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变更方式“转租”和“承租权转让”,依法律规定,“转租”是指上手租赁关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赁关系,而“承租权转让”是指上手租赁关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在这两种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次与转租或承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并可考虑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作为该笔费用退还或解除情形。

  鉴于商铺租赁合同牵涉问题较多,涉及合同金额较大,建议对此类合同应谨慎签订,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引起诉讼,更是得不偿失。

  10、买卖与租赁

  许多承租人经常担心承租商铺之后,业主将商铺出售了怎么办,其实,承租人完全无须担心此种风险,因为法律对于承租人赋予了两重特殊保护:

  1)出租人在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之下的优先购买权,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购买人的条件下主张购买该商铺的,则业主必须将该商铺出售给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购买承租商铺的,业主出售后,新的业主也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新业主应当承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1、其他注意事项

  在承租商铺之前,需要了解该商铺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

  在外地工作的朋友一定要记得签订租房合同,虽然目前租房合同在一些二、三线城市还不是很普遍,但是我们在租房的时候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不要的纠纷,以免劳神又伤财。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下写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希望能帮到大!

  1、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合同中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等等。

  2、双方当事人信息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就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6、出租人的责任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8、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以免产生纠纷时不好处理。

  看了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了,小编再给大家推荐几篇房屋出租合同范本,给您借鉴。

  【房屋出租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一致协商,并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的相关事宜做协议如下: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置位于_________,出租房屋的面积总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第一年租金为 元;以后每年递增 %.租金一年一付,乙方应于每年 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租金。

  4、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财物押金 元,履约保证金 元,该费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若乙方依约履行,该费用全部退还乙方。

  5. 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该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7.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9.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7)逾期缴纳房租的。

  10.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1.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验收时双方须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1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逾期未支付租金的。

  5)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

  6)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的滞纳金。

  1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1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出国留学网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出租合同范本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一套位于本市XX区出国留学网,

  建筑面积出国留学网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3、甲方应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复印交

  对方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X月。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自住。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不得长期与他人合租,不得将房屋用途改做商用、办公、仓储等。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X元(大写X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X年付。

  3、 首次租住,乙方在半年租金外,应多支付一个月租金做为房屋押金。续租时,押金不再另行支付。

  4、 租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押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A、 物业费;

  B、 暖气费;

  C、 房屋大修及房屋管线维修的费用;

  D、 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的管、线改造费用。

  2、乙方负责交纳的费用:

  A、 租住期间发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包括上网费)、卫生费等费用;

  B、 租住期间低值易耗品(如灯泡)及设施附件(如水龙头,连接软管)更换的费用;

  C、 租住期间房屋内有关设备、电器损坏的维修费用。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当出租的房屋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时,由甲方出面负责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A、 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房屋实施大的改装和装修工程。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A、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B、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A、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所承租的房屋。

  B、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内的家具或改变房屋原结构和布局。

  C、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D、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E、未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F、未遵守当地外来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管理规定,被有关管理部门警告。

  4、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壹个月前通知甲方。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7、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十五日内,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50%做为违约金,超过十五日,按月租金向甲方给付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商议解决方案。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在将房屋交还甲方前,应对房屋进行清洁,以适宜继续居住。或者向甲方支付合理的清洁费用,由甲方委托有关方面代为保洁。

  5、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八条 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中止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应退还乙方自合同终止月起的全部租金,并双倍退还房屋押金。

  2、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中止的,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甲方待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后,应退还乙方自退租月起的全部租金。如乙方在本月已居住满15天,当月房租按一个月计算。如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甲方扣除以房屋押金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附属设施,见首次出租时签定的合同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房屋出租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户,其中____________为出租给出国留学网房间。

  第二条 甲方是房东,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客卧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月。

  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2人),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

  支付形式为:每三个月交付,水电燃气费随同。

  第四条 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合租期间,水、电、天然气由甲、乙两方平摊;甲方承担暖气费和物业费。

  第六条 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 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

  第八条 各自做饭,还是搭伙,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甲方如解除合约需提前一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 年___ 月____日 签署日期:___ 年___ 月___日


从一商铺租赁纠纷说起

商业运营活动中,经常会需要租赁一定的场所用于经营。承租方通常对于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及支付、租期的起止、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涉及现实经济利益的内容多加注意,而对其他条款的关注就会少了很多。本文作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个故事(既然是故事,自然有演绎、糅合的成分,大家切勿对号入座),希望大家以后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谨戒。


【案情】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促成而签订了《租赁合同书》(下称《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某房产一层房屋(下称一层铺面房)用于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高额房租并进行了全面的装修,购置了专门的营业设备,并依据被告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就在原告准备开业大吉之时,却被工商管理部门告知:因一层铺面房不属于被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范围内,如原告在一层铺面房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与营业执照所载经营场所(被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地址)不符的“擅自变更企业住所”行为;因此,原告目前不能在一层铺面房进行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原告这才注意到,被告原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中,确实不包含一层铺面房的建筑面积,只记载有此建筑二层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和图示原告实际上是以二层房屋的产权证注册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要进行经营的一层门面房当然不符了!就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一口咬定一层铺面房就是包含在他提供的产权证的范围以内,而且他也已经向原告交付房屋了,他没有任何责任,原告应该按照合同向他继续支付房租!


这件事的后续发展就不详述了,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原告最终与被告解除了合同,止损并追回了一定的损失;但根据法院的认定,原告作为缔约一方,在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中,并没有审慎的查核出租标的房屋是否能够用于合同目的,因此对于租赁合同的最终被解除,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原告虽然胜诉,但已经支付的房租和用于一层铺面房的装修费用,法院并没有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和承担;再考虑长期不能经营一层铺面房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原告因对自己租的具体是哪里没搞清楚而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高昂。


【律师提示】

1、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出租房屋必须记载清楚、明确,此事对于合同之后能否顺利履行乃至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有效,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对于出租房屋的相关情况,出租方或者中介方所作出的陈述或者承诺,并不免除承租方在租赁合同订立中的审核义务;承租人应该也有义务进行审慎的查核,如未尽自身审慎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承租方可能将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因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所造成的房屋租赁纠纷,往往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根本,情况复杂、解决周期长;因此在发现涉及此类问题时,因及时征询专业的法律意见,抑制损失扩大,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租房20个法律风险及解决办法

导读: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

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实务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重要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高频案件,关涉到与人们生活平稳、居住安定,因此在法律实务中极其重要。立法对于这方面规定,也是极其繁杂的,而且实务中无论是此类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有许多疑难问题亟待廓清。本文以“问答”的生动形式解答了,此类案件中37极其重要的法律实务问题,囊括: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及解除、房屋转租、优先购买权等重大实务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响承租人实际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


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承租人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人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


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房屋,因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出租人以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就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对承租人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除外。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同意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等合同债务,或者其存在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前述的债务加入。


承租人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该合同包含了挂靠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特殊资质行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因承租人带照经营行为违法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减付租金的,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占有房屋从事实际经营、对承租人实际经营的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交给相对方的同时,也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该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并发布拆迁公告,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标准和数额等有争议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咨询拆迁人予以确定。


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



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


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装饰装修或扩建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但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又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可以视为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或者放弃再提出异议的权利。


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非因承租人单方违约导致解除,法院应当释明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告知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四、房屋租赁与转租



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权人名义要求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基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为多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另行分别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纠纷中,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应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次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不予支持,次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权规定处理。


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不予支持。


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


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债务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次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按照出租人主张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向法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逾期不提供的,对次承租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


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转让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时间及具体出卖条件。出租人虽然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


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而承租人仅要求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者承租人虽主张优先购买整体房屋,但其承租面积未达到整体房屋面积50%以上的,对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不予支持。


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以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前提。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


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产生,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原承租人续租就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直接适用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七、其他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收取居间费用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租赁双方仅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一般不需要追加中介公司参加诉讼。(2)房地产中介公司依约定向出租人交纳固定租金,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出租管理房屋、收取租金的,当事人应分别依据各自合同主张权利。


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为新的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转让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转让双方未将租赁房屋让与的事实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已经依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或者提前预付租金的,可以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再向承租人主张该部分租金的,不予支持;房屋转让双方已经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该部分租金的,应予支持。


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


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但未同时主张诉讼期间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的,法院可予以释明,告知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承租人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尽快办理房屋交接,需要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鉴定的,在完成鉴定所需要求后,法院也应尽快组织房屋交接。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一方仍拒绝办理交接的,应当承担在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


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转租前述房屋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善后问题

引子

前两天与一位法官朋友探讨一个房屋租赁无效后如何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觉得挺有意思,就简单梳理一下,将无效善后的相关问题拿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探讨。

简要案情

甲将未经建设规划许可擅自建造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约定对房屋现状知悉,按年租金若干万元的租金标准由乙承租9年,为鼓励乙招商投资,甲给予其6个月的免租期。后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起诉讼,认为乙存在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故请求乙按约向其支付租金,并不得免除免租期内的租金。乙应诉答辩称因租赁标的物系违法建筑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原则,应当在扣除免租期后按实际租用期间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向甲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对于乙的抗辩,甲认可租赁合同无效,但认为免租期系其为鼓励乙积极履约而给出的优惠,现其拒不履行合同且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导致相关约定自始无效,因此乙也无权再援引失效的免租期约定来主张部分免除占有使用费,故房屋租赁价格应当包括免租期的租金。

观点分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故不属于本案争点问题。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各持一词,也各有比较充分的理由,故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展开。

甲认为:1.合同应认定无效,故乙不得援引合同所约定的免租期主张相应免租权利。2.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房屋占有使用费,由于乙的不履行行为,导致其重大损失,故不应支持乙主张免租期内不交占有使用费的请求。

乙认为:合同虽然应认定无效,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而合同约定了免租期,显然属于合同租金标准的相应条款,因此当然可以援引适用。

分析:

1.如果支持甲的观点,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甲在乙实际承租期间内所得收益反而超出合同约定的租金,乍一看觉得甲因为无效的违法行为而获得了超出合法行为的预期利益,似乎有违合同正义的基本要求。

2.如果支持乙的观点,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表面上乙在实际承租期间内所支付的使用费与合同约定的相符,但实际上却也免除了乙继续承租的合同义务。如果涉案房屋除合法性问题之外,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乙继续承租的障碍,则将合同约定的未实际履行的剩余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作为甲的可期待利益,甲就单方面丧失了这部分利益,明显如此做法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解析

两种主张各有合理性,但又均有偏颇之处。先别忙着下结论,我们有必要回归所涉规定的本源上来作立法层面的考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处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善后问题的法源,该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这里又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涉合同的房屋为缺少行政许可的建筑,由于非物权法意义上的合法财产,故承租人是否需要返还、向谁返还可能会引发争议。

1.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是否需要返还,向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解释》)第九条关于租赁合同无效下相关添附物的折价归属的规定可知,最高法院原则上持由承租人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的态度,如此,亦有利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体与非法建造行为主体相一致的处理。

2.出租人利用未经规划建筑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返还?

既然承租人返还了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标的物,承租人已经交付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是否需要返还呢?显然,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出租人尚有请求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权利,自然,对于以收取的实际占用使用期间的租金当不需退还,但如果收取的租金所涉租赁期间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则未履行部分的相应费用应予退还。

3.出租人未专门提出返还出租标的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释明,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很多情况下,出租人在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时,并未及时提出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如果机械地运用不告不理原则,貌似法院不进行释明与指导也无所谓,自然就事论事,直接按照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即可。但是,像请求宣布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变更合同的确认之诉最终的诉讼目的还是要回归到给付之诉上来,如果不在一案中一并处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额外地继续增加当事人履行和善后费用,此外,再次因善后问题引发的诉讼也会极大浪费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

我认为,当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被解除,且当事人未主动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官应当对相关善后问题能否一并处理、是否便于合并审理进行评估,如果适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后,法律直接规定了返还、清算和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相应的法律关系或形成权被确认后,当然同时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两者密不可分;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立法精神,在涉及到当事人重大权利认定问题时,法官有权利行使的提示义务。由此,提示一并处理更为恰当。

(二)折价补偿

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显然,除非租赁物灭失,否则并不发生折价补偿的法律后果。

话题插入:

1.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同时能否再行提出如果查明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求折价赔偿?

这个问题其实在之前诉讼请求与诉讼的类型问题上已经有过专门论述,当事人提出的这个诉讼请求本质上并不是两个同时并行的、矛盾的诉讼请求,而是必须根据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审理主要是对相关财产是否具备返还的客观条件基础上进行的选择。对此,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并非非此即彼的矛盾请求。

2.消费合同因经营者欺诈或者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而被撤销或解除的,消费者是否必须返还所购买的消费品?

答案显然不是肯定的,而应当视具体案情特别是消费商品的性质和消费的情况而定。譬如:消费者受经营人虚假宣传而购买的食品,现查明经营者不仅构成欺诈,所售食品还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此时已经食用或部分食用的消费者当然不需要将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返还经营人,甚至即便尚未食用的,也应在法院的监督下妥善销毁,从而防止继续流入流通领域的可能。

(三)赔偿损失

1.租赁双方对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过错如何界定?

考察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后的各自主观状态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订立过错的主要依据。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而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很多情形都是双方在无效合同订立时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请求赔偿。

2.损失折抵的一般操作原则?

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法官为了解决精细计算各自损失所带来的复杂程序(很多损失存在继续举证甚至需要通过鉴定或审计得出)和令人伤透脑筋的折算,在双方各自过错无法区分且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采用各自损失各自负担的原则来便宜处理损失折抵问题;当然,在过错并不相当或者各自损失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时,也会采用精细计算各自损失,然后对双方相同损失的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

审理思路

1.意思表示

审理此类案件可能首先要有针对性的查明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特别是承租人对涉案标的物是否知晓的相应事实。该事实不仅可以还原合同相关约定的真实意思,更是判定无效合同的订立双方在订立时的各自主观状态,由此可以确定各自过错。

譬如:

(1)出租人、承租人是否为商主体身份?

如果是商主体身份,所涉房屋出租、承租的目的系用于商业经营的,则应当根据相关商主体的相应市场风险评估与防控能力来确定出租人的披露义务和承租人的注意义务。

(2)具体问题主要包括:

出租人有无披露房屋产权情况、承租人有无要求出示产权凭证或者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合同所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或准建规划情况、承租房屋与市场价格相比是高还是低等。

由此,为法官在判断双方订立合同的主观状态,特别是对房屋未经批准建造的非法性质是否知悉、是否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租金的一个考量因素奠定良好的判断基础。

2.提起否定合同效力的主观状态

很多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合同双方对租赁房屋的准建问题明知的情况下,由于承租人经营情况不善而非房屋审批手续的原因导致租赁或经营不能继续,承租人利用出租人权利瑕疵或者存在违法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以此来免除自身继续承租的合同义务。由此,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客观原因也可以作为我们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之一,并进而确定具体的损失承担方法或承担比例的精细调整。

3.各自损失的确定

如果判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存在过错的,则需要将双方各自的损失纳入到合同被判令无效后引发的损失之中;当然,如果判定仅是一方过错的,则仅需要考察无过错合同方的损失。在房屋租赁中,出租方损失大概包括:期待的租金收益、恢复出租物原状的费用等;承租方损失大概包括:停业损失、搬迁损失、装饰装潢损失及可期待的利益等。

4.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因规划等问题被确定无效的,可以向承租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这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采用了诚信原则作为租赁合同无效后双方据实结算的首要原则,也就是说即便出租人用来出租的房屋存在违法情形,但也不免除承租人据此受益而应当支付的对价。具体而言,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作以下两方面的考量:

(1)承租人有效占有、使用的期间

如果承租人确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分行政管理权力而客观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即便仍是占有状态,在非因己方原因处于的非正常承租状态的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应当酌情减免;当然,如果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非己方因素导致未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占有期间均应当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2)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合同所有的与结算相关的条款统筹考虑

乍一看,合同的租金似乎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譬如第一年n万元,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照5%比例递增,免租期n个月等,这里,免租期单单在第一年租期中扣减并以此作为年租金标准的话,单个年度里的租金标准与正常年度水平而言就会行使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放入双方预期的合同履行的总期间内考察就更为妥当。

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用心审查一份商铺租赁合同   你会注意哪些要点?


一线城市主流商圈铺位,或虽不在一线城市但面积较大的厂房,月租金动辄数万、十几万甚至更高,有的还涉及高额转让费。而且,租赁合同一般出租方提供,较多保护出租方利益,承租方利益保护条款较少甚至没有。合同中涉及不少琐碎细节,不到纠纷发生的时候,常常很难想象其中要害。


本文做两件事:


第一、提供一份相对优质完备的商铺租赁合同范本,解决拟定此类合同需要考虑太多细节约定的问题。


第二、整合此类合同的风险点,供审查合同之参考。毕竟,合同审查的基本工作方法,就是明确一份类型合同的主要风险点,然后按照风险点的重要性做逐一核查,从而保障合同的审查效果。


考虑到租赁合同主要分出租方和承租方,而合同通常由出租方提供,这里,站在商铺的承租方的角度,列明常见的风险点。


1、产权,这是不是一个可以承租的房屋?


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明确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如果是业主出租,要求核实房产证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2、对那些重要或难以查明的事项做出陈述和保证。


合同中应要求出租方承诺:产权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租期内无拆迁、影响正常营业的重大装修或市政改造、整体消防验收合格,市政配套能满足营业需要。


承租方难以了解物业外在潜在风险,包括:抵押、司法限制(如查封)、市政建设(封路、改造、拆迁等)、消防检验、工商注册是否受限等。


3、能否完成工商注册?


承租方如需以商铺办理工商注册的,约定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工商注册、消防报验等审批申请手续(出租方保证租赁合同签订时,不存在工商注册受限制的情况:如上家注册末办理变更、未通过消防/安检验收、司法限制等)。


笔者处理过河北一家厂房租赁纠纷,承租方投入设备约600万,拆除即作废,后因场地不能通过消防检查,不能完成工商注册,发生纠纷,承租方损失惨重。


4、是否转租,以及转让费。


如果上家租赁合同中有不得转租条款(事实上,租赁合同一般要求不得转租),那么,单方转租是无效的,业主随时可以收回商铺,而上一家很可能在收钱后“跑了和尚,庙也跑了”。


如果一定要转租,一定要与转让方、业主,签订三方协议。


关于转让费。转让方一般会以“装修、人气积累”等收转让费,但只要双方约定,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高额的转让费是很难要回来的。


因此,如果是转租,一定要和转让方、业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转让费交给谁,尽可能签长租期,千万不能只签订一年,再约定到期优先续租;合同中明确:非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费退承租方,也可以考虑按比例退还转让费。


5、物业及运营方带来的风险。


商铺一般由运营方整体管理,要考虑物业服务是否适合商业经营如:商场招商定位(服装城、电子城、小百货城等)、运营商广告支持力度、物业服务(电梯、保安保洁、空调、网线、供水、POS机、供电等),是否符合商铺经营要求、停电能否自营发电等。


在招商谈判中,双方要综上考虑上述问题,在达成一致后,以合同方式固定如:物业费是否包括在租金内、POS机的收费如何结算;全年停电、停水不超过多长时间(政府原因停电外);商场如果有整体装修,影响营业的,租期顺迟(退还租金)。因上述原因导致承租方未能正常营业,达到一定时间,承租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回转让费、押金外,另赔偿承租方装修费、前期投入等。


6、装修、装修免租期,以及到期如何处理。


商铺租赁中,经常有免租期,主要是承租人需要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约定不受租金。但免租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要明确约定清楚。


以及,若需要装修,合同到期时,承租方装修是折价或拆走,或归出租方?如果是折价,怎么折价?应该有明确约定。


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常常等同于押金或保证金,数额不高,往往小于装修损失,因此如果存在装修,应对装修损失做出违约情形下的约定。


7、其它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1)商铺外部广告墙使用权,承租方是免费使用,还是另行支付要明确。


2)租金计费依据:是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等),一定要明确;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差额处理,如面积超出了预期范围,承租方是否能解除合同。

3)商铺最迟交付时间、标准,免租装修期间,应当明确。


4)承租方是否能转租、合租或转让,除合同约定用途外,能否做其他类似用途等,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


5)租金是否含税(业主是否提供发票)、保证金交付日期及方式、保证金退还期限;迟延交付租金,约定出租方给予一定宽限期(而不是直接约定解除合同)。


6)出租方柜台调整、装修或维修等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通知,是否减免、如何减免租金应当明确;水、电、电话线等资源是否涉及办理扩容或增量,以及无法满足正常进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7)扣款:约定出租方任何扣款行为,均需经过承租方书面确认。


商铺租赁合同的拟定,需要考虑的细节较多,诸如清洁、电梯、废物及垃圾的搬离、排污费、橱窗及形象等细节,难以凭借个人经验和想象力撰写,一份相对优质的合同范本,显得尤为重要。本篇提供一份优质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戳“阅读原文”查看。


8)违约责任:通常会约定承租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建议对甲方做对等违约约定,包括及时提供租赁物,以及如下情形:若电力、水力、房屋结构安全、设备故障等发生问题,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且非因承租方原因所导致的,则问题修复期间,承租方有权扣除该期间的租金或租期延长,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与条款指引

(一)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考虑选择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单位,避免与自然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现转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情况,所以应尽量避免。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不适于承租的房屋租赁审查问题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有效,但是由于是部门规章,违犯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合同的实际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甚至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因此应尽量避免。

(三)关于出租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利的保证问题

对合同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当事人行使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四)租赁有抵押房产的问题

承租有抵押房产的问题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对于先出租后抵押的房产,承租人风险相对较小。

《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二、对于先抵押后出租的房产,承租人风险较大。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承租人有以下两重法律风险:

其一,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因此提前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其二,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存在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如果租赁前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抵押的,承租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如租赁前出租人未书面告知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承租人在法律上有权索赔,但是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出租人是否有实际清偿能力,如果其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被其隐匿,承租人的部分甚至全部损失仍有可能无法获得实际赔偿。

(五)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也可享有,但鉴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以利履行;而优先承租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依据,必须由合同双方自行进行明确约定方可行使。

(六)关于租赁期满后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如果原租赁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应明确约定顺延的具体期限,以免因约定不明使顺延的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

(七)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之区别

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的税率不一样(房屋租赁缴纳12%的房产税,场地租赁则缴纳5%的营业税),所以为了降低租金,个别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场地租赁合同来签订。

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此类以避税为目的的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因而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风险。目前有些地区税务部门对此核查比较严格,存在被查处的违规风险,建议按实际租赁种类据实分列。如果合同中既有租赁场地也有房屋的,可以分开计算租金。

(八)关于租金支付具体约定的问题

租赁合同中,由于合同履行管理环节的问题或其他原因,公司尽管没有违约的故意,但实际却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常因此发生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经出租人提示才被动付款,违约风险较高,建议合同中补充如下约定:

1、租赁合同中对公司延迟付款责任进行明确,明确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的最高限额;

2、在合同付款条件中增加要求出租人出具相关文件(如发票、付款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公司予以付款的内容,增加出租人的付款提示义务,避免承租人因疏忽等原因迟延付款。

此外,如租期较长,建议租金支付约定为分期支付,以减少租赁合同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后无法追回已付租金的风险。如出租方是转租或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更应注意此类风险,实践中常发生转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与其终止合同,转租合同同时终止的情况;如果公司已提前支付租金,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应尽量约定为后付款。

(九)仓库租赁合同审查中的重点问题

1、仓库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对出租人特殊义务的约定

出租人应当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地面、门窗等库房设施的维护、维修;提供所需水源、电源、照明设施等库房设施;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排风,保持恒定温度、湿度;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漏雨、受潮、承重等原因)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

2、防火安全问题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配合出租人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出租房屋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负责仓库区域的五防,即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五防事故,应及时报案“110”或“119”等部门。因出租人疏于检查防范或保安未能尽职造成的事故损失,视情节情况由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出租人配合事项

明确约定出租人应当提供合理的便利及其他辅助设施供承租人使用。合同应当约定出租人保证承租人进出库搬运工作正常进行,承租人对于属于库区的其他辅助设施的使用也应列入约定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的16个审查要点和9个常见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合同履行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风险相对较大。对房屋租赁合同审查,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审查要点


1

对出租主体的审查


对出租主体的审查,除审核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标的物,可以查验对方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各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名称可能稍有不同,以上名称供参考),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其他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如果出租人非产权人,而是承租后再转租,还应审核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转租的文件(如属多次转租,应逐次审核前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文件直至产权人),相关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2

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租违法建筑等。


3

租赁标的物的准确描述


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房屋所处的准确位置(如门牌号)以及租赁物的概要情况,如承租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等,最好附图说明。此外,要对租赁物作完整描述,如“不仅包括房屋且包括其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已具备的空调、水、电、供暖设备及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面积等)”。


4

租赁标的物用途


在租赁房屋前,应首先核实租赁房屋房产证上所载的用途,做到租赁协议上约定的用途不与规定用途相冲突。如果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为住宅,则对于经营用房的承租原则上不予考虑。同时应审查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如用于营业、办公或仓储等。


5

关于租赁标的物周边环境的约定


如果公司承租的房屋用于营业或办公,则应审查合同中关于拟租赁房屋的周围环境的相关约定,如是否有适当的停车地点,周围是否有娱乐场所影响办公等。


6

租赁期限的审查


审查合同应写明租赁期限及具体的起止日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在审查租赁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约定(如“永久”或者“30年”),需修改为20年以下。


7

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约定


审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体约定,如是否有关于租赁物的移交状态、移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移交时间的约定等。


8

租金条款的审查


审查有关租金的约定是否完整,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标准及租金总额以及资金支付期限、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等是否明确。

2.租金包含的范围(如门头门楣的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及租期内的物业管理、水、电、供暖等费用承担及支付约定是否明确。

3.是否有类似约定:“对于除合同所列明的租金、杂物以及本协议明确规定需由承租方承担和(或)支付的费用外,出租方保证不再要求承租方为承租租赁物因任何原因承担和(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9

装修及免租期的约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关于租赁房屋装修改造的约定。如涉及装修改造,应在合同中约定: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原建筑物的安全或造成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并应约定合理的免租期限。


10

关于宣传广告事项的约定


对于租赁房屋用途为营业、办公的,承租方一般会悬挂公司名牌或进行其他广告宣传。因此,审查租赁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约定承租方有权使用门头门楣及具体位置、有权在租赁物室外悬挂、张贴宣传资料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业务的广告宣传,并应约定出租人保证广告位的合法使用。一般情况下,此费用可约定为已包含在合同租金中。如约定由承租方另行支付,须对费用标准及支付作具体明确的约定。


11

关于维修、修缮的约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关于房屋维修、修缮、更换和改良的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约定;当租赁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应负责对租赁物及时进行维护、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维修期间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及办公,且应约定如维修时间超过一定期限仍未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相应数额的租金。


12

关于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减少租金及费用的约定


审查合同时,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当供电、空调、供暖等一项或多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时,承租方有权拒付相应期间内的租金及水、电、空调等相应使用费,如果上述情形持续时间或累计时间达到一定时限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13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可能具体和量化


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约定出租人延迟交付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及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等。为增加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计算损失的范围,也可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为了有效制约、惩戒对方违约,违约金数额或比例不宜过低。


14

关于承诺保证条款


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有出租人有权出租租赁标的物的保证条款,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标的物在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且应保证没有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交付后如发生产权等纠纷或有第三方主张权利,则在保障承租方权益的前提下,由出租方负责解决,如造成承租方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可进一步约定,其保证若有不真实之处,承租方有终止协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5

关于租赁登记备案的约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由出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16

审查是否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优先续租及其适用条件


关于优先承租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优先续租的适用条件,则租赁期满后临时谈判,一旦谈判不成,将无法继续承租,这对承租方来说可能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并具体约定适用条件(如同等租金标准条件)。


租赁合同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考虑选择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单位,避免与自然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现转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情况,所以应尽量避免。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2不适于承租的房屋租赁审查问题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有效,但是由于是部门规章,违犯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合同的实际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甚至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因此应尽量避免。


3关于出租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利的保证问题


对合同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当事人行使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4租赁有抵押房产的问题  


承租有抵押房产的问题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承租先出租后抵押的房产,风险相对较小。《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二、承租先抵押后出租的房产,风险较大。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承租人有以下两重法律风险:其一,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因此提前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其二,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存在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如果租赁前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抵押的,承租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如租赁前出租人未书面告知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承租人在法律上有权索赔,但是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出租人是否有实际清偿能力,如果其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被其隐匿,承租人的部分甚至全部损失仍有可能无法获得实际赔偿。


5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也可享有,但鉴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以利履行;而优先承租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依据,必须由合同双方自行进行明确约定方可行使。


6关于租赁期满后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如果原租赁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应明确约定顺延的具体期限,以免因约定不明使顺延的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


7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之区别 


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的税率不一样(房屋租赁缴纳12%的房产税,场地租赁则缴纳5%的营业税),所以为了降低租金,个别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场地租赁合同来签订。

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此类以避税为目的的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因而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风险。目前有些地区税务部门对此核查比较严格,存在被查处的违规风险,建议按实际租赁种类据实分列。如果合同中既有租赁场地也有房屋的,可以分开计算租金。


8关于租金支付具体约定的问题  


租赁合同中,由于合同履行管理环节的问题或其他原因,公司尽管没有违约的故意,但实际却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常因此发生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经出租人提示才被动付款,违约风险较高,建议合同中补充如下约定:


1、租赁合同中对公司延迟付款责任进行明确,明确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的最高限额;

2、在合同付款条件中增加要求出租人出具相关文件(如发票、付款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公司予以付款的内容,增加出租人的付款提示义务,避免承租人因疏忽等原因迟延付款。


此外,如租期较长,建议租金支付约定为分期支付,以减少租赁合同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后无法追回已付租金的风险。如出租方是转租或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更应注意此类风险,实践中常发生转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与其终止合同,转租合同同时终止的情况;如果公司已提前支付租金,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应尽量约定为后付款。


9仓库租赁合同审查中的重点问题


1、仓库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对出租人特殊义务的约定  

出租人应当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地面、门窗等库房设施的维护、维修;提供所需水源、电源、照明设施等库房设施;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排风,保持恒定温度、湿度;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漏雨、受潮、承重等原因)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

2、防火安全问题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配合出租人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出租房屋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负责仓库区域的五防,即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五防事故,应及时报案“110”或“119”等部门。因出租人疏于检查防范或保安未能尽职造成的事故损失,视情节情况由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出租人配合事项 

明确约定出租人应当提供合理的便利及其他辅助设施供承租人使用。合同应当约定出租人保证承租人进出库搬运工作正常进行,承租人对于属于库区的其他辅助设施的使用也应列入约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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