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省 市 区 镇 村 组 号
联系电话: 。
被告一: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
被告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负责人: 。职务: 。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其中:医疗费 元、后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伙食费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住宿费 元、营养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 元;
三、依法判决被告二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事故概况
年 月 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 的小轿车与被告一驾驶的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与财产损害。事故地点为: ;事故原因为: 。该事故已由 市 区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编号为 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保险情况
事故发生前,被告车辆已在被告二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原告认为:被告一应就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二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
姓名: 事故责任: 年龄: 收入: 元
伤残等级: 实际抚养人: 人
赔偿项目 | 计算标准 | 金额 |
医药费 | 医药费、治疗费、急诊、门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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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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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稳定的收入,但有证据证明有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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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稳定的收入,但有证据证明有收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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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工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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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车票(车票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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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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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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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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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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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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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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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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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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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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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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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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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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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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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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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一般5至10年特殊情况,计算至平均寿命7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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